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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傳真:中國自由派曾欽羨的新加坡模式仍帶有被殖民色彩

哈奇士 2020年10月11日 07:00:00
新加坡政府的做法與制度體現了西方投資者所讚賞的機制特徵與價值,因此受到西方世界的普遍支持。(湯森路透)

新加坡政府的做法與制度體現了西方投資者所讚賞的機制特徵與價值,因此受到西方世界的普遍支持。(湯森路透)

十來年前,當中國自由派與部分體制內喉舌尚多有交流之時,新加坡模式無疑是他們頗為接受的共識以及目標。同樣是威權統治,但新加坡政府的高效清廉舉世矚目,而其「法治」水準,相信令不少親英美文化的中國自由派欣羡不已,縱使他們也會有所耳聞李氏家族對反對派的打壓(但關於這方面的材料書籍出版中國大陸少見)。

 

在中共統治下歷經無法律程式規範保障的社會動盪,不少自由派知識份子一直到如今都對體現「理性文明」的法律理念有一種偏執,不曾去質疑法律背後的意識形態霸權,或根本上講未曾對人人叫好的,所謂體現文明的「法治」觀念進行過反思(它是如何被建構的)。

 

新加坡學者約西.拉賈(Jothie Rajah)在其力作《威權式法治  新加坡的立法、話語與正當性》(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中第一章的開頭就提到了李光耀在2007年於新加坡召開的國際律師協會年會上的發言,拿出一堆評估表展示新加坡高排名的法治及治理指數(包括世界銀行和透明國際等機構所提供的資料),以證明新加坡存在法治。

 

對新加坡歷史現實有真實確知的人來講,這的確是難以論說分析的,為什麼新加坡官方一邊自稱為威斯敏斯特式民主政府,一邊卻有條不紊地通過立法削減了各項權利,儘管立國性的法律文本(例如《憲法》和《新加坡宣言》)對政治自由主義作了宣示性承諾,但在法律實踐和制度實踐層面卻形成了「國家和政黨的公然合體」,那麼他是如何建構起自身正當性的?《威權式法治》就採用了福柯式的批判話語研究進路,考察新加坡極為強勢的政府霸權,其建立起「法治」觀念和正當性的立法話語和政府話語是如何被建構及其變化,即對那些可能被支配性話語所奴使、偽裝或掩蓋了的知識和權力形態的警惕。

 

因此,作者並沒有直面研究新加坡法律中臭名遠揚的兩部非自由主義法律和規定:壓制政治對手的「誹謗性訴訟程式」與允許未經審判就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內部安全法》。因為它們本身就已公然淪為實施鎮壓的「法制」工具,在新加坡和國際上多年來受到關注。相反,作為新加坡政府軟性治理術,能增進其正當性的另外五部法規,則是作者要研究的重點。

 

剔除了殖民地時期的「習慣法」

 

如新加坡在1966年通過的《懲罰破壞性行為法》。這部法律以恢復殖民地時代曾經存在、後來被廢除的鞭刑而聞名,至今猶是新加坡法律最鮮明的特色之一。這部法律開始制定的實際目的,是試圖制止「社陣」等左翼黨派團體的政治活動,將張貼塗寫標語、展示圖片旗幟、汙損公私財物等行為,尤其是成年人唆使未成年人實施的此類行為,都上升到「反國家行為」高度,因此對指使者以及實施者都要施以「棍棒教育」。

 

其實在建國初,當時的國家領導階層就有意識地改造了原來殖民地時期留下的英國法傳統,盡可能地剔除了其中的自由主義內容。比如新加坡官方法律體系中剔除了殖民地時期的「習慣法」,法院的判決不接受原先殖民地時期法院接受的一些民族「慣例」作為依據。新加坡政府還解散了原先殖民地時期存在的各種自治性社團,從而能造就「一個靜默且順從的民間社會」。(而當時出於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需要,西方民主國家對此保持沉默)新加坡政府在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通過攫取話語權,不斷渲染新加坡立國的脆弱性——從體量很小的城市國家,面臨「共產主義威脅」,到冷戰結束後的九十年代,該法律名稱上去掉了「懲罰」二字,主要針對的不再是左翼社會運動,而是籠統的「反社會共同體」的個人行為。

 

如1994年發生的美國人費伊等三名青少年汙損他人汽車而遭到逮捕法辦、費伊被處以鞭刑的案件,顯示出新加坡警方、媒體、法院、政府高度一致地將這幾個青少年的惡作劇(十天內對十八輛汽車噴漆)渲染為持續的、蓄意的、「非常嚴重的罪行」。當時擔任資政的李光耀、擔任總理的吳作棟兩位領導人就此案件的言論,是將美國式的自由主義導致的破碎的家庭、放任縱容、缺乏規訓視為新加坡國家的危險源頭,導向需要以《破壞性行為法》的鞭刑來阻止,並防止社會道德的衰敗。

 

而1974年的《報業與印刷新聞業法》,則是1971年以後新加坡政府逐漸收緊媒體的言論控制,分化打擊殖民地時期保留下來的一些有影響力的民間媒體的結果。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一家老牌的民營報紙《南洋商報》就新加坡政府的中文教育政策提出批評,引發關於中文教育的社會討論。新加坡政府就此懷疑這家報紙「煽動華人種族意識」,危害新加坡社會的穩定,最後對這家報紙的四名高管實行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而另外兩傢俱有國外股份的報紙也被懷疑為外國勢力代言,政府對之進行了處罰。由此1974年制定的這部法律,規定所有媒體的股份必須區分為普通股和管理股,普通股一股一票,管理股一股二百票。但管理股的持有者必須要經過政府批准。實際上是將殖民地時期媒體的申報備案制度改為政府審批制度,從而有效地將報業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

 

新加坡律師業比其獨立國家的歷史還要悠久,很早就有律師執業的有關法律,但新加坡建國後,律師作為一個重要的社會職業群體,幾乎從未參與社會公共議題的討論。1969年新加坡政府準備取消陪審團審理制度,在修訂《刑事訴訟程式法》時,律師公會對政府的草案提出了批評,這件事引起了新加坡政府的高度重視。在立法機構遴選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李光耀親自出馬(聽證會向律師公會提出的三百五十個問題中,李光耀提出了兩百五十七個),以指控盤詰的態度,嚴厲指責律師公會理事會當時負責人馬紹爾試圖將律師公會的職能政治化,並且否認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是集體討論結果,認為其是馬紹爾別有用心的個人行為。至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本身反而沒有討論。這個事件在當時也沒有得到公開的報導。

 

始終是被殖民化的公民

 

1971年馬紹爾在為《南洋商報》的四名高管辯護時,因為將辯護詞提交給了海外媒體及國際組織,遭遇了紀律處分,被停職半年。1986年開始修訂《法律職業法(修正案)》,律師公會再次提出了意見,而政府的對策是再次召開聽證會,不是就法律的草案,而是就律師公會提出的意見進行審問式的質詢,並進行了電視轉播。聽證會上向律師公會提出了一千六百零九個問題,其中李光耀親自提出的就有一千一百三十九個,仍然將律師公會的立法意見視為起草者的個人行為,是對國家穩定的威脅。律師公會理事會的四名成員包括當時的會長蕭添壽後來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其中兩人被指控參與了「馬克思主義陰謀」活動而遭逮捕,在電視上認罪後才得以保釋。這樣的聽證會實際上起到的作用就是教育新加坡人民,只有政府能夠代表社會公眾,沒有其他的團體身份和團體責任可以來對公共事務評頭論足。由此形成的《法律職業法(修正案)》也就完全排除了律師在社會公共事務的發言權。

 

1991年公佈的《維護宗教和諧法》出臺的背景是八十年代末的所謂「馬克思主義陰謀案件」。這是一個由政府指控的研究並傳播馬克思主義鬆散團體,成員都是接受過英文高等教育的職業人士,包括了律師以及天主教會的神職人員。2009年的《公共秩序法》的起因也是挑戰政府的事件——2006年9月在新加坡召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新加坡的政治反對派人士組織了一場小型的遊行,試圖引起國際關注;2007年11月在新加坡召開的東盟峰會,有一些國際反對緬甸軍政府的非政府組織與新加坡的反對派人士合作,組織了抗議活動。新加坡政府為此決定制定新的法律來消除針對公共批評的法律漏洞。

 

簡而言之,民族國家沿用了殖民地時期的法律制度(與今日香港相似),採用國家主義的修辭,掩蓋了殖民地政府的刑罰實踐仍在民族國家存續的事實,將自身變為新的殖民主體,讓公民居於從屬地位並將其幼兒化(推崇亞洲價值觀,政府實現了高速經濟增長,造福社會所有的群體),新加坡人始終是被殖民化的公民。新加坡政府的做法與制度體現了西方投資者所讚賞的機制特徵與價值,因此其法制受到西方世界的普遍確實支持(即便有微弱的反對聲),再次說明了後殖民批判視角的需要,以及對所謂體現了「西方文明」的實證主義式的法律崇拜予以批判反思之必要。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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