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修法明定測謊不得作為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法務部強力反對,致修正草案至今仍卡在行政院政務審查;圖為示意圖。(Freepik)
司法院擬修《刑事訴訟法》明定測謊鑑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法務部強力反對,致司法院版修正草案至今仍卡在行政院政務審查中。無論是監察院、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均持同一主張,認為現行院、檢屢以測謊鑑定作為定罪證據,正是造成冤獄的主要緣由,其中又以被鑑識界視為「權威測謊專家」專家的法務部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所做測謊結果而造成的冤獄案件為大宗,儘管法務部堅持目前測謊鑑定平均準確度可達96.56%,但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測謊鑑定在我國司法實務使用上確實存有過於浮濫問題。
第5屆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在2017年1月完成有關「測謊鑑定違失」的通案調查報告,調查監委王美玉續任第6屆監委,仍持續追查政府就測謊鑑定的檢討進度,她指出,國內主要測謊鑑識單位主要為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和憲兵指揮部,相較之下,刑事警察局的測謊鑑定,從測前晤談、主測試和測後晤談,包括測謊環境、相關設備,小至受測者在測謊時所坐的椅子均有專業而嚴格規定;至於法務部調查局有關測謊的相關作業和設備則明顯輕率許多。
依據監院2017年有關測謊違失調查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就當年調查,法務部調查局近3年受理測謊案件數,平均每年約1300件,每月平均1測謊人員需受理約15件;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平均每月每人受理約4、5件案件;國防部憲指部的案件則均由院、檢機關委鑑,該部配合辦理,2014年平均每月每人執行1件,2015年至今預估每月每人執行1件。所以國內3主要測謊鑑定單位以法務部調查局受理案件為大宗。
法務部調查局回復監委調查指出,國內實施一般犯罪測謊鑑定,以調查局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主,但刑事警察局於2011年2月25日函全國防檢等機關表示,刑事警察局「為合理有效運用有限測謊鑑定資源 」,拒絕「犯案情節輕微案件」的測謊,目前該局僅對「命案、擄人勤贖、強盜搶奪、毒品、貪瀆、亂倫等重大案件」施測,導致院、檢將大量「犯罪情節輕微案件」的測謊交由調查局施測,形成調查局測謊鑑定人員沈重的工作負擔,更嚴重排擠友援外勤處站能量。
調查局以2015年測謊鑑定957件為例 ,其案源來自檢察署555案,佔58%,各級法院306案,佔32%,調查局各單位77案,佔8%。調查局並向調查監委「自圓其說」該局測謊鑑定過程較其他單位更不嚴謹的原由,依調查局統計,目前該局測謊人員每人平均工作量為刑事局的2.36倍,平均年齡較刑事局年長約10歲,受限於體能與龐大工作量,才「不得不壓縮個案的『準備時間』,或延長院、檢囑託案件的『待測排程』。」
但就監委調查中詢問專家學者的專業意見顯示,調查局囿於人力和為滿足院、檢方需求,所謂「不得不壓縮個案的『準備時間』,或延長院、檢囑託案件的『待測排程』」的作法,正是嚴重影響測謊結果真確度的關鍵的要素。也因此,監察院於2017年初提出有關測謊鑑定諸多缺失的調查報告,並列舉國內「測謊權威」李復國多件測謊結果造成冤獄案件後,法務部終於回應監察院要求,在2017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
但對於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視」李復國經手測謊的刑事案件,法務部卻因考量李復國曾處理的測謊案件數量過於龐大,至今不敢全面檢視,甚至在監委已調查出部分案件確實因李復國測謊爭議而成冤案,亦難全面獲得司法單位平反。
2017年1月11日監察院就測謊鑑定違失提通案報告,要求行政院及法務部重行檢視確定判決相關測謊證據,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李清福看到監院測謊鑑定調查報告後,向監院陳訴他被檢察官起訴收受工程回扣款案,遭高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李復國於1999年3月間對他施作的測謊程序,有監察院公布的測謊鑑定調查報告中所指的瑕疵,最後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後發現李復國所施作的測謊鑑定確有諸多瑕疵,檢察官偵辦該案亦有違誤,於2017年12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就李清福案的確定判決違法情事研議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結果李復國案遭法務部駁回,之後監院二度向法務部提出要求,並發現當時法務部經手處理李清福案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檢察司長王俊力,正是當年承辦並起訴李清福案檢察官,因此監院就李清福案二度向法務部提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法務部也在檢察司長換人後,終於在今年2月間將李清福案送到「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只是時過7個多月,李清福案能否獲得再審或非常上訴機會?法務部至今仍杳無音訊。
另吳明峰冤獄案,也是在看到監院的測謊鑑定調查報告後,因亦是由李復國測謊且有諸多瑕疵而向監院陳情,監委王美玉調查後認定判決確有爭議,在今年1月完成調查報告,因發現「新事證」,建請法務部提起再審程序。
監委向調查局調閱並檢視吳明峰接受李復國測謊錄影過程及相關圖譜資料後發現,在第4回施測過程中、第2回施測之圖譜膚電反應(GSR)係紅色曲線,「斷裂處似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而非均由測謊儀器產出平滑曲線;又第4回施測圖譜所載問項次序,與實際勘驗錄影提問的問項次序不同,故僅能以第1、3回施測圖譜得進行判斷等,監院認為,監委調查發現吳明峰測謊鑑定的測謊圖譜及測謊錄影過程相關爭議,均未經原確定判決的法院調查、審酌,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項之「新事證」,得開啟再審程序,不料,法務部對監院提出李復國對吳明峰測謊的諸多瑕疵置若罔聞,近日已駁回監院的再審之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