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曾為冤案死者江國慶測謊,但最後卻被證實因他的測謊違誤而造成冤案。(資料照片/合成畫面)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測謊鑑定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結果法務部全力捍衛測謊的證據力。法務部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長期負責測謊鑑定,更被司法界視為「權威測謊專家」,江國慶案曾經是李復國測謊鑑定生涯的得意案件,最後卻被證實因他的測謊違誤而造成冤案。
李復國曾在接受監委約詢時語出驚人地說,「測謊其實不能當證據!」在美國,測謊其實是做為「反情報測試」,美國的測謊是用來檢測自己人用的,「我的立場是,我從來不主張這個東西(指測謊鑑定結果)能進入法院!」
李復國的說法,等於徹底顛覆了司法界長期以來對測謊鑑定過度依賴的態度和主張,也狠狠打了力挺測謊證據力的法務部一巴掌!
李復國在2016年接受監委王美玉、仉桂美約詢時還說到,「如果沒有證據或破案的話,根本無從檢驗測謊結果。這不是很奇怪嗎?」「因為測謊由甲或乙做,絕對不可能一樣。案發時、偵查及審理階段,不同時間點做,也不會一樣。所以,這種東西,怎麼可能有證據呢?」因此,李復國透露,「以前本局(指調查局)與刑事局有默契,他們做過的,我們不會做。」
李復國更在監委的訪談中表示,「調查局之所以要做測謊,是因為院、檢囑託,不能拒絕。」「測謊有證據能力,是有問題的。我認為測謊只能在偵查中使用。」但司法院刑事廳代表於監院約詢時也表示,「法院依法委託鑑定,就是有可能將其測謊拿來當證據;如果李復國認為不妥,應該要告知法院那裡不妥。」而非僅是出具鑑定報告書,告知法官或檢察官測謊結果,而不詳述其鑑定報告書不得援用為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及判決依據等。
監委們在調查時發現,過去多起冤案,法官或檢察官往往僅憑一紙測謊鑑定結果指測謊未過,既未再進一步勘驗測謊錄影帶,也未進一步了解受測過程的圖譜資料等,就逕行認定被告有犯罪之嫌。
李復國儘管在面對監委約詢時振振有辭表示,「測謊鑑定結果不應進入法院,不能當作證據」,但其實,李復國明明是「說一套,做一套」!監委調查李清福冤獄案時發現,李復國曾於2007年7月27日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庭訊的結證,當時李復國以該案證人身分出庭,認定李清福的測謊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
最後李復國的證詞更做為被告李清福有罪的判斷依據,但事實上,監委們費盡千辛萬苦才調閱到李清福歷經15年法院審判都未曾勘驗的測謊錄(影)音帶,這才發現李復國在施作測謊鑑定過程的諸多瑕疵,明顯不符司法實務要求的5大基本程式要件,根本是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依據的鑑定。
又民間司改會亦在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案發現,羅明村測謊時瑕疵明顯,依標準測謊程序從測前晤談、主測試到測後晤談,光「測前晤談」可能就需要30分鐘到2個小時,但李復國對羅明村的測謊程序前後只花了29分鐘;且施測者原本擬了9個題目,但是圖譜所示的測試題組最多僅達6題,根本沒有問完。
最重要的是,施測人員李復國在對羅明村測謊時告知他,「你的心跳有問題」、「你要去檢查一下」,也因此停止進行測謊。後來羅有村也因李復國的提醒到醫院檢查,發現果然有心律不整的問題,但李復國最後卻在測謊鑑定報告中指出,「羅明村說謊」,甚至還偽造了羅有村的簽名,擅自在測謊報告上簽名。
後來李復國涉嫌偽造文書,因此遭到檢察官偵查,卻因為過了10年追訴期,因此不起訴處分,如今李復國已經退休,安全下樁,但至今仍留下多起因他測謊爭議衍生的冤錯假案,留待法院部收拾爛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