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基2年多前殺妻擄女,28日被判死刑定讞。(翻攝自民視新聞台)
最高法院28日審理李宏基家暴殺人案,判死定讞,李宏基成為第43名待執行的死囚。這是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首件判決死刑確定,由於多位大法官上任前曾公開表態傾向支持廢死,判決結果出爐後,讓外界相當驚訝。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質疑最高院這次的審理程序並不嚴謹,她完全看不到最高院「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努力;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更在臉書上批評最高院的聲明令人感到「驚悚」,甚至懷疑判刑法官「你就是想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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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因家暴被判刑入監,妻子訴請離婚及2個女兒的監護權均獲准,2014年4月間李出獄後,先將前妻殺害,再攜一女燒炭自殺,最後李獲救,但女兒救治2個月後仍宣告不治。一審法院認為李宏基有教化可能,在殺害妻子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殺女兒則是無期徒刑;二審高院及其更一審,均判李宏基殺妻處無期徒刑、殺女處死刑,應執行死刑。案經上訴,最高院28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法院認為李宏基殺人計畫縝密、無冤判之虞等,維持更一審見解,判處死刑定讞。
但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認為,李宏基不該被判死刑。她指出,該案件進入二審或更一審時,都沒任何的精神鑑定或心理衡鑑,最高院這次連準備庭都不開,直接言詞辯論,程序並不嚴謹,她看不到法院想要「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努力,認為該案的疑慮並未解決,質執最高院的判決。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在臉書表達意見,直說最高院針對李宏基案的聲明「驚悚」,並逐條批評。其中,在第五點聲明中,最高院表示,「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李茂生就批評,「他想死,你就殺?那不想死的話,就不殺了嗎?癌症末期病患和醫師師說他想死,於是醫師就在手術台上將他殺了嗎?」還說,「醫師沒有殺人權利,那法官就有殺人權力?」
另外,在第六點聲明中,最高院認為李宏基案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標準。李茂生也批評最高院,「想些新名詞吧,例如『求其死而得』。」還說,他知道自己這樣寫會招罵,但無所謂,他不會有所回應。
3月間,內湖發生「小燈泡事件」;5月,鄭捷因北捷殺人案在死刑定讞後18天即遭槍決,兩起案件都讓台灣社會中的廢死爭議再起。法務部長邱太三曾說,廢死是世界趨勢,但要達到廢死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上任不久的7位大法官中,更有5位大法官(含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許宗力、蔡烱燉在內)傾向贊成廢死,李宏基何時會伏法,似乎也成了「廢死否」的觀察指標。
最高法院針對李宏基案所發出的6點聲明: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祇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二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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