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監委對司法院將非常上訴的司法救濟窄門「關得更小」有意見。圖為5年前被駁回非常上訴的王隆昌案。(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監察院長陳菊上任後,成立監察院與司法院的「院際聯繫小組」,由監委蔡崇義擔任召集人,先就兩院爭點與司法院人員研議,目前監察院尚未最後確定與司法院協商議題,不過,多名監委對司法院將「非常上訴」的司法救濟窄門「關得更小」的作法頗有微辭,認為有必要爭取,司法院不應以「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來加設非常上訴成立與否門檻,應還人民完整的訴訟權。
依據監察院統計,從1999年至2017年18年間,監院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其中經調查或調閱相關卷證後,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共136案,獲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有84件,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案件者僅有4件,且這4件都是應減刑未減刑的毒品案,因刑期算錯才獲得最高法院改判。
又根據監察院另一項統計,第4、5屆監委,亦即從2008年8月至2020年7月底的兩屆12年監委任期中,監院針對人民陳情案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僅有22件,最後被最高法院接受的,竟然只有1件,同樣是一件毒品案。
這件毒品案是由監委蔡崇義和高涌誠在2019年6月提出調查報告,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在2018年判決一起被告運輸第4級毒品案,楊姓和張姓被告2人明明私運合計782公斤930.74公克的第4級毒品45包進入台灣,為檢方提起公訴,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楊、張2人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4年及5年10月有期徒刑,檢察官未再上訴,但事後發現判決書中所記載的該案運輸毒品淨重,竟均僅有「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和起訴書及偵審卷證所認定的782餘公斤有極大落差。
之後楊姓被告未上訴而一審判決4年定讞;張姓被告則向台灣高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後因監委調查確定高雄地院法官在判決書將毒品「公斤數」誤寫成「公克數」,造成輕判,認為高雄地院就該案的「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儘管該案由監院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且最高法院亦接受非常上訴,但因第一審判決已定,未提上訴的楊姓被告仍維持輕判的4年刑期,反而是上訴的張姓被告因監委們的調查結果而改重判11年確定。
這件毒品案中,高雄地院的錯誤的顯而易見,監院2屆監委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提出一件非常上訴成功的案子,但其實對整體判決改變不多。再根據監察院統計,由監察院立案調查後認為「違背法令」而建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則全部被最高法院駁回。
監委高涌誠指出,「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救濟」程序,以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監察院每年受理高達7千件陳情人認為司法不公或冤案,而進行調查,12年來由監院函法務部建請檢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又經過檢察總長認為確有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必要僅22件,顯見從監察院到檢察總長已經嚴格審查把關了,「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專屬職權,結果現在最高法院以「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對非常上訴做出的補充決議,來審議最高法院是否接受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也讓非常上訴的「司法救濟」途徑更形艱困,也讓人民對司法不公的印象更深。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的決議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 「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的本旨 ,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
但最高法院該次會議決議更進延伸詮釋出,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訴之必要性」。
監委王美玉指出,即因最高法院以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的決議為考量是否接受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依據,結果讓非常上訴的窄門更窄,檢察總長以「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幾乎都被最高法院以可以另提「再審」救濟為由而打回票了。
第4屆監委劉興善、李復甸曾針對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作出「非常上訴補充決議」一事,完成調查報告提出質疑和檢討之議。監委們認為,最高法院在該次會議決議對檢察總長如何提出非常上訴的「指導性文字」,確有爭議;而且最高法院在該次決議中提出「非常上訴應具必要性」,並闡述2種不具提起非常上訴必要性的情形,有「侵越立法院權」的爭議。監委們強調,最高法院在該次決議,自行詮釋提起非常上訴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顯然對非常上訴的提起「有所限縮」,更對非常上訴「糾正錯誤判決之功能」、「對裁判品質之提升」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均會造成影響。
調查監委們更明白指出,非常上訴制度除統一法令適用外,另有「保護無辜被告之目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於檢察總長」始得提起,最高法院以此會議決議限制了非常上訴的功能,恐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悖。監委們更重話說,最高法院以決議宣示法律見解及對判例不再援用,「不無矛盾之處」,「現行法制有欠完備,致最高法院之決議效力仍混沌不明,其運作更「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審判獨立」的質疑,應檢討改進。
監委高涌誠認為,最高法院視監察院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如洪水猛獸,主要是司法機關始終擔心「監察權干預司法權」,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於要司法機關承認錯誤、「改變判決」,這正是司法院不願意見到的事。
「承認錯誤有這麼難嗎?」監委蔡崇義提出他的質疑,對於做為唯一一件最高法院接受的非常上訴成功案件的調查監委,蔡崇義並無喜色,他說,人不可能不犯錯,非常上訴的設計就是在人民在訴訟過程已經無路可走時,再提出一條特別的司法救濟途徑。他認為,非常上訴之路如此狹窄,就因為司法系統不願意接受「法官也會犯錯,也會判錯」,唯有「司界系統願意承認錯誤,司法才會更贏得人民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