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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爆霸凌】《職安法》罰嘸加害者 立委喊修勞動部不從

陳燕珩 2020年10月18日 15:55:00
康軒爆霸凌吹哨者,但現行《職安法》僅預防性質,勞檢單位有欺壓事證也難開罰。(合成畫面/新北勞工局提供)

康軒爆霸凌吹哨者,但現行《職安法》僅預防性質,勞檢單位有欺壓事證也難開罰。(合成畫面/新北勞工局提供)

康軒霸凌疑似吹哨者女員工,引犯眾怒,雙方雖已和解,但仍突顯現行勞動法令對吹哨者保護不足、職場霸凌規範空洞等闕漏。現行《職安法》只要求雇主預防霸凌,對加害者卻「無法可罰」,勞政機關難介入調查,被霸凌者投訴經常碰壁,立委及地方政府拋修法補漏洞;惟勞動部不接球,主張「職場霸凌難界定」,不打算調整。

 

康軒董事長李萬吉日前返台居家檢疫偷跑6次,疑似遭員工揭發,遭重罰百萬。未料,事後李竟在公司LINE群組下令「務必把搞鬼的找出來」,並鎖定1名資深女員工為洩密者,展開一連串職場霸凌,不只封鎖電腦權限、獎金被扣,甚至在公司貼出紙條,點名「還有臉進公司」,令她情緒崩潰,不堪壓力「被離職」。

 

 

無「法」罰! 勞檢具打壓證據也使不上力

 

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新北市長侯友宜第一時間撂話,若康軒霸凌屬實又不給資遣費,「一定重罰」,新北勞工局更大動作到康軒勞檢。然而,即使LINE對話截圖、指名道姓施壓紙條事證明確,依現行法規,勞政機關仍無權主動調查揪出霸凌者、予以開罰。

 

申訴勞方與康軒行政長暨執行長蔡其修在調節會後握手,資遣費保密不公開。(新北勞工局提供)

 

曾任北市勞動局長的民眾黨立委賴香伶點出,目前反職場霸凌的法條,僅在《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要求雇主提出「預防」職場霸凌措施。但實務上,常面臨雇主本身就是霸凌者,或資深員工霸凌,勞動局無法令權限比照就業歧視、性騷擾介入調查和處分,因此新北勞工局到康軒勞檢後,依然無法可罰。

 

 

職場霸凌規範模糊 應照歧視、性騷防治明定

 

賴香伶說,她將提案修正《職安法》,並喊話勞動部提出對案,讓職場霸凌比照就業歧視、性騷擾,賦予勞政機關調查權,透過評議委員會審定程序,由律師、勞資團體和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審定是否違法,對霸凌者除以高額罰鍰,而不是只仰賴被霸凌者自行提告解決,才能有效減少職場霸凌事件。

 

前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點出反職場霸凌法條僅在《職安法》第6條第2項有規定。(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這是全台勞政機關共同面臨的問題。」一名地方勞政機關人員說,許多民眾會來投訴遭職場霸凌,但即使提出明確事證,公務員也無法介入訪談、調查,只能透過勞檢,順便查查有無其他違規事項,至於霸凌行為本身,則愛莫能助,法條沒有授權,根本沒「棒子」可用。他要勞動部正視問題,積極修法補漏洞,「不能裝死放著不管!」

 

新北市勞工局則說,現行法條只規範雇主應採預防措施,例如實施教育訓練、進行風險評估,若無預防會限期改善,不改善才處以3到15萬元罰鍰。然而,對於大眾期待真對加害者裁處,《職安法》則無法處理,只能在霸凌行為涉及不法時,由被霸凌者自行提出民事、刑事訴訟。

 

《職安法》規範空泛難裁處霸凌,除非行為涉不法,由被霸凌者自提民事、刑事訴訟。(新北勞工局提供)

 

 

可以民法、刑法主張 勞動部:沒必要修職安法

 

「目前《職安法》的規範很空泛。」勞工局指出,現行條文要求雇主預防,要求建構行為規範,但究竟要怎麼規範,必須做到多細緻?事後該怎麼補救?都沒有明確的依據,有講等於沒講,應修法做出調整,訂出明確而完整的配套,參考就業歧視、性騷擾防治的認定和處理程序,對勞工權益較有保障。

 

然而,立委及地方政府千呼萬喚,勞動部依舊無動於衷。職安署表示,就業歧視、性騷擾的定義清楚,但職場霸凌界定模糊,若涉及污辱、恐嚇或傷害等不法行為,受害者可透過《民法》、《刑法》主張自己的權利;《職安法》較著重在雇主的預防,及發生後的處置措施,目前已有機制可處理,內部評估認為,暫無修法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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