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傘」餐廳遭潑糞案,江男、李姓兄弟以1萬5千元教唆25歲男子莫凡犯案得逞,北院19日凌晨裁定3人羈押禁見。(取自「保護傘」粉絲專頁)
提供香港流亡港人在台合法工作的餐廳「保護傘 Aegis」16日下午遭潑雞糞,江男、李姓兄弟3人以1萬5千元教唆25歲男子莫凡潑糞得逞,3人於17日晚上到案訊問後,19日凌晨2點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檢方訊問時,莫凡坦承收受江男、李姓兄弟3人台幣1萬5千元酬勞後犯案,檢察官隨即以以本案有共犯在逃,莫男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經檢警調查後,發現主嫌為北聯幫24歲李男,收受背後「藏鏡人」以3萬元為代價委託辦事,對方稱是與保護傘餐廳業者有過結欲報復。李男再同26歲哥哥、25歲江姓表哥教唆將南的高中同學莫凡犯案;更拍下犯案過程,向「藏鏡人」回報狀況。
李男等3人經警方訊問後,18日下午被依涉犯毀損、公然侮辱、恐嚇和傷害等罪嫌移送北檢,經檢方複訊,以逃亡、滅證串供、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北院收案後,19日凌晨召開羈押庭,於凌晨2點裁定3人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指出,3嫌涉傷害、恐嚇、混損、公然侮辱等罪嫌重大,且重置手機或刪除通聯記錄、為潑屎的莫凡尋覓辯護律師並代付律師費,足有湮滅證據之虞。
北院表示,嫌犯3人也自承:若莫凡獲釋放或保釋,可能會向莫凡打探案情,故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莫凡到案後試圖扛責,隱蔽3人罪責,再參酌3人均非自行到案,可見3人為規避刑責而藏身幕後,有逃亡的可能。
北院再指出,3人案發前與餐廳員工沒有任何恩怨,亦不清楚「保護傘」的背景,犯案原因純粹為貪圖金錢,或受人情壓力所使,可見3人的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易受金錢、人情壓力影響,甘冒涉犯刑責的風險犯罪,足認3人有反覆實施傷害、恐嚇犯行之虞。
北院表示,3人明知「保護傘」是餐廳,仍教唆莫凡潑糞,讓餐廳因時安及衛生疑慮,被迫丟棄沾滿穢物的碗盤、廚具,亦暫停營業一周,穢物更導致餐廳店圓雙眼受傷,涉案程度頗重。
此外,此案「藏鏡人」尚未出現,3人又稱與「藏鏡人」是友人,彼此互有聯絡方式,考量目前網路、電子設備及通訊軟體均發達,若釋放3人恐有串滅證據的可能,經斟酌比例原則後,認為在偵查階段為確保3人不會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再犯傷害或恐嚇罪,短暫約束其人身自由並不為過,故裁定羈押禁見。(國軍考績「吃丙」官兵擬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