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黨宜蘭縣頭城鎮黨部主委賴良洲的水果禮盒賄選案無罪判決至少有諸多離譜論證。(圖片摘自賴良洲臉書)
筆者去年8月31日曾以「最高法院裁定更正誤判爭議多,宜儘速修法矯正」為題,批評最高法院一位調辦事法官(即司法界俗稱的「三專生」)王國棟,因疏於程序審查搞出的「審判大烏龍」,竟誤將二審已判決定讞未上訴部分,一併撤銷發回更審,又以奇特體例裁定更正,並宣告該違誤部分應屬無效判決。
當時,筆者曾引述一位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的話形容王國棟的辦案品質是:「原本就兩光」。筆者原以為「兩光」只不過是「散仙」的戲謔形容詞,並不以為意,豈料,今年9月29日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判決宜蘭縣議員賴良洲賄選案,其指摘高院庭長王國棟離譜誤判的判決書全文一公布(詳見109年台上字2217號判決,下稱2217號判決),筆者赫然發現:「兩光」的說法,是有真憑實據的,剛好而已,一點都不誇張。
賴良洲,曾任國民黨宜蘭縣頭城鎮黨部主委,107年8月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縣議員時,被檢舉贈送蘋果、梨子等水果禮盒給選區樁腳,多名選民、樁腳都有收到,經檢察官指揮警調蒐證,有3名選民指證收到賴良洲送的水果禮盒,且有拜票行為,賴良洲到案時,在律師全程陪同下,向檢察官坦承,確實有送水果禮盒給選民及樁腳,因此,獲准7萬元交保。
賴良洲,因贈送選民水果禮盒涉及賄選的民、刑事官司,既像翹翹板,也像雲宵飛車。最先判決的是賄選刑事案,宜蘭地院於108年8月15日先依投票行賄罪判處賴良洲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豈料,宜蘭地院民庭6天後判決當選無效之訴案,卻認定賄選的對價關係不成立,亦即賴良洲的當選有效;可是,待民、刑案均上訴高院之後,兩案均翻轉,賄選案先於109年2月13日改判無罪,當選無效之訴案也接著於同年3月18日改判當選無效定讞。
類似上述民、刑事判決認定歧異的情形,原本會陷入民、刑法官均「各自自由心證、獨立審判,均不受對方拘束,且判決均屬合法有效」的窘境。幸好,賄選刑事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多了一道指正救濟途徑。
據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於(2217號判決)對高院賄選案的指摘要旨,高院審判長王國棟(受命法官呂煜仁)的無罪判決至少有以下離譜論證:
被告的自白是否可採為論罪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疲勞訊(詢)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可為證據。
以上的法律明文,文意很清楚,是著重在被告的自由意志是否受到訊(詢)問人以不正方法壓制或影響,所強調的就是「自白任意性」,這可說是刑事法官的「基本功」,可是,曾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的高院庭長王國棟,卻將「自白動機」與「自白任意性」混淆了。
「自白動機」,不論是出於恐懼、為求免於羈押並邀寬典、或基於其他利益考量,都是自白者於自由意志下,或請教律師後的權衡選擇,並非自由意志受到執法者以不正方法壓制或影響,豈可含糊籠統的與「自白任意性」混淆在一起?
回到《本案》案情。王國棟的基本法律概念差,在《本案》的認事用法中,推衍出離譜的結論。
例如,賴良洲於107年10月8日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均曾坦承賄選犯行,甚至,當檢察官偵訊時,除了有律師全程陪同之外,在賴良洲自白之前,檢察官還先告知賴良洲所涉之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投票行賄罪,若於偵查中自白依法應減輕其刑等法律規定,賴良洲的律師因此請求與賴良洲到庭外討論,檢察官即暫停偵訊,讓賴良洲與律師到庭外討論15分鐘才再繼續偵訊,賴良洲隨即在律師陪同下明確坦承賄犯行,並請求檢察官原諒。
以上這段過程,警詢及偵訊筆錄均有詳細記載,可是,王國棟的無罪判決竟然認定:「賴良洲於警詢及偵查中雖曾為認罪之表示,然無從排除賴良洲係基於己身利益考量之下,始為認罪之表示。」,並以其自白與事實不符,且無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即遽認其自白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
王國棟的以上無罪論證,依卷證資料觀察,至少有以下3點可議。首先,是所謂「基於己身之利益考量之下,始為認罪之表示」部分,這不是很多涉案被告認罪自白最常見的動機嗎?還有,賴良洲究竟是基於己身何種利益而認罪自白?王國棟並未詳加認定並說明理由,況且,即使賴良洲果真是考量自己利益而自白認罪,那也是他與律師商討後的決定,又是在律師全程陪同下自白。
更何況,賴良洲在偵查中選任律師曾威龍曾高院作證,也證稱:「當時有向賴良洲分析表示此罪(投票行賄罪)無法緩起訴,及倘以無罪答辯處理,檢察官有可能會依照相關證據聲請強制處分,並請賴良洲自行決定,伊並未建議賴良洲認罪。」
以上卷證資料均顯示,賴良洲的偵查中自白認罪,都是在律師陪同下,而且是自由意志權衡後的選擇,真不知王國棟以「無從排除賴良洲係基於己身利益考量之下,始為認罪之表示」作為不採信賴良洲偵查中自白的理由之一,究竟有何法律依據?
其次,王國棟認定「賴良洲的自白與事實不符」部分,也是一語帶過,並未詳加認定並說明理由,如此空洞的恣意論證,竟然也可作為不採信賴良洲偵查中自白認罪的理由,真是匪夷所思!
再次,王國棟認定「無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即遽認其自白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部分,那更是睜眼說瞎話了。
卷證資料顯示,收受禮盒的選民陳*遠曾證稱:「賴良洲在贈送蘋果禮盒時,有向其請託並請其轉知父親陳*卿投票給賴良洲。」,這些收受禮盒選民的指證,難道都不能採為佐證賴良洲自白的補強證據?還有,有收受禮盒的選民證稱,他判斷禮盒大約值600元,這些扣案的蘋果禮盒為何也不算是賄選的對價?王國棟這種一再罔顧不利被告證據的採證方式,若不是睜眼說瞎話,就是太怠惰懶散了!若說無意「放水」,其誰能信?
評述完《本案》之後,筆者很納悶:又不是蓄意搜尋曾調最高法院「三專生」的離譜誤判,竟然隨意搜索都找得到,真是奇也怪哉!
王國棟擁有中正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是法訓所第30期(80年)結業,刑事審判資歷已逾28年了,94年8月調台中高分院辦案,96年8月即補實台中高分院法官,105年9月調最高法院辦案(即「三專生」),迄108年8月回任高院任庭長迄今。從學經歷觀察是十分傲人的。
可是,王國棟除了在最高法院判下離譜的誤判─將已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之外,甫調回高院任庭長5個月,又以離譜論證方式改判本件宜蘭縣議員賴良洲賄選案無罪,最高法院「內部人」評價王國棟的辦案品質是「原本就兩光」,果然並非信而有徵。
或有人認為,以王國棟的學經歷,他的裁判品質應該不至於這麼離譜,而且,高院的判決篇幅較大且較繁瑣,除非審判程序出紕漏,審判長責無旁貸之外,其他的裁判書出現離譜論證,不能完全歸責於審判長疏於審查,負責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應負較大責任。對此說法,筆者不以為然。
以賴良洲賄選案而言,雖然不是高官顯貴,但也算得上宜蘭縣有頭有臉的政治人物,並非籍籍無名、無知之輩,案發時,既有律師全程陪同的被告自白,又有收賄選民的指證及扣有蘋果禮盒等證物,卷證資料在在都顯示,對被告是十分不利的,在一審論處3年有期徒刑情況下,王國棟身為高院上訴審審判長,要改判賴良洲無罪,豈可漫不經心?判決書豈可任由受命法官去寫(當然,這麼差的判決書,亦有可能是由法官助理代筆),而自己只是簽名甩章?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王國棟的裁判品質即使沒那麼差,他的敬業態度以及是否善盡審判長職責,也大有可議!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