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是透過「婚姻綁血緣」來推定婚生子女,但未來同性配偶只能透過收養成為孩子的法定父母,這讓支持同婚的團體掀起論戰,像伴侶盟就主張,只要同性配偶書面同意而合意產子,就可視為婚生子女。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攝影:陳品佑)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兩個《民法》修正草案,讓台灣婚姻平權邁出第一步;但不管是民法「整合版」或「專章版」,初審兩版本都主張將同性婚姻排除適用「婚生推定」,未來同性配偶只能透過收養成為孩子的法定父母,這讓同婚派內部掀起論戰。有團體質疑修法有漏洞,準備遊說立委另提「擬制血親」條款,盼趕在朝野協商前「補破網」。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打算遊說的法案,是在不更動現行《民法》婚生推定條文狀況下,另外增修第1063-1條,比照我國《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技術,明定「同性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配偶他方書面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換言之,伴侶盟主張,依法成婚的女同志,只要有另一方書面同意而合意產子,就可直接視為婚生子女;若要撤銷關係則須提出證明,當初是被詐欺、脅迫,或其他非出於本意的狀況。
不過,主導這次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以及一些參與立法的同運團體認為,各國是否適用婚生推定的規定不一,因此在與實際會遇到狀況的同志家庭討論後達共識,主張先透過「收養」方式讓同性伴侶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讓孩子權益受《民法》保障。
參與這次修法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師林實芳說,《民法》的親權是透過「婚姻綁血緣」來推定婚生子女,同性配偶的親權若直接比照異性戀推定,恐會產生實務上不少法律解釋的問題,最好的方式是應比照不孕症的異性戀夫妻,透過《人工生殖法》解決。但目前婚姻平權修法評估運動的動能後,尚未準備啟動《人工生殖法》修法,將待未來社會較有共識後再推動。
現行《民法》主要透過「婚生推定」、並以「一男一女」作為親權推定的基礎;也就是,女方只要是在婚姻存續狀況中受胎、並分娩產子,就依法推定為男方的婚生子女,擁有直系血親關係。
檢視立院初審前的幾個《民法》版本,尤美女版排除同婚適用婚生推定,許毓仁版及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專章版」則各自適用婚生推定,至於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則未處理婚生推定、但也未明文排除。據了解,伴侶盟在立法院初審民法相關修正草案前夕,就曾遊說朝野立委,並把相關條文的增修建議送進立院,但未被採納。
12月26日,立院初審通過的兩個《民法》版本,不管是「整合版」或「專章版」都確定排除婚生推定、但允許收養。伴侶盟擔心「整合版」若排除婚生子女認定,實務上恐產生漏洞,近日決定再遊說立委提案。
伴侶盟:裁定收養前 可能出現「空窗期」
而伴侶盟主張的「擬制血親」,是指彼此本來沒有血緣關係,但透過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擬制」彼此等同有直系血親的關係;包括現行異性戀婚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或針對不孕症夫妻所訂的《人工生殖法》都是採擬制建立親權。
因台灣《人工生殖法》目前只開放不孕症等異性戀夫妻,同性伴侶結婚後若想要有孩子,除了收養,只能出國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國家產子。然而,當孩子回國後,如何與同性雙親建立親子關係,成為難題。
尤美女與部分同運團體主張,應透過「繼親收養」方式,讓另一名同性配偶以「繼父或繼母」的身分,建立法律上的直系親屬關係,擁有與異性家庭一樣的親子權利義務。
但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質疑,在法定裁定收養前,卻可能出現「空窗期」的疑慮。
婦女新知:收養關係可回溯 避免空窗
簡至潔指出,必須將女同志合意所生孩子「擬制」為婚生子女的原因是,若兩人合意赴國外人工生殖產子,結果對方卻反悔不收養,孩子等於一生下來就是單親;即便《民法》修法通過後可「繼親收養」建立親權,但在法院裁定收養前,卻會出現「空窗期」,恐侵害孩子權益,例如女同伴侶其中一方過世的話,孩子便無法繼承財產。
此外,若排除同性適用婚生推定、也不建立擬制血親,她表示,有些向好友「借精」、並自行滴精受孕產子的女同志,若遇到同性配偶拒絕收養,等於必須單獨扶養孩子,當女同經濟上遇到困難,可能就會依法要求原本捐精者「強制認領」,那原本好心捐精的人反而要被迫負撫養責任。
林實芳回應,繼親收養的確會有法院裁定收養的空窗期,但可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請法院先給予「試行收養期間」解決;雖然收養契約依法是自裁定之後才開始,但親子的權利義務卻可以「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因此就算發生同志一方過世狀況,繼親收養的孩子同樣也可繼承,權益不會受損。
簡至潔另質疑,我國目前趨勢是,承認「跨性別者」不必經變性手術摘除性器也可變更性別。換言之,未來同性若排除婚生推定或擬制,當一男一女結婚後,生理男性決定變更性別為女性,但兩人依舊保有生殖機能而產子,卻因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同性配偶」,反而必須「收養」具有自己基因的小孩,「就算同志不能適用婚生推定,為何不能保留該條款、而是要全面排除同性婚姻適用呢?」
對此,林實芳表示,《民法》的基礎是「綁婚姻」、也「綁血緣」,況且民法更規定「直系血親」不能收養,因為,只要親子具有真實血緣關係,法律實務上就會是認定是「直系血親」,不會發生權益受損的問題。
德國准繼親收養 法國可共同收養
關於同性婚姻是否適用婚生推定,各國作法也不一。我國法務部今年4月底曾考察法國、德國的制度。根據這份《考察法國、德國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法制發展及實務運作情形》報告,德國2001年採專法方式,另立《同性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民事權益;允許同性伴侶「繼親收養」、「接續收養」(允許收養他方伴侶的「養子女」),但不得共同收養。
法國則是1999年先在《民法》增修「PACS」,也就是不分同性、異性戀的伴侶制度,之後才在2013年5月直接修正《民法》,賦予同性婚姻權。儘管國內有聲音要求,不必透過收養就直接推定親子關係,但至今法國仍只允許「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
身為參與此次修法的團體成員,林實芳表示,同婚修法能過初審很不容易,希望各界能找出共識、縮小歧見,接下來會持續與不同意見的團體溝通,也歡迎各界主動把真實遇到的問題提出來討論,大家的目標很一致,「就是讓同志伴侶、家長跟孩子都能獲得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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