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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爭議大法官打臉北市府 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蓋商辦住宅

上報快訊 2016年12月30日 17:42:00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16棟大樓賣給私人。圖為美河市A棟所在地。(翻攝自GOOGLE MAP)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16棟大樓賣給私人。圖為美河市A棟所在地。(翻攝自GOOGLE MAP)

監察院於2014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16棟大樓賣給私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原地主)財產精神,聲請大法官釋憲。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指出,大法官30日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宣告政府不可用《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後,卻用聯合開發名目與建商蓋商辦、住宅牟利,聯合開發用地必須另有明確的「聯合開發計畫」,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名目徵地,重點是,須讓地主明確知悉徵收這些地會用於聯合開發。

 

已卸下監委職務的的李復甸當時指出,北市府以興建捷運站的公益性及必要性為由強徵民地,卻透過違法計算建蔽率等「偷樑換柱」手法,將土地提供建商興建巨廈出售,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規定。

 

馬以工當時則說,北市府雖辯稱聯合開發案的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這是極嚴重的適法性疑義,因為人工地盤是捷運設施一部分,而捷運設施建蔽率僅60%,不計建蔽率根本是不合法的解釋。

 

先前有182名美河市原地主聲請釋憲,指出1萬9000多坪土地被北市府以每坪7萬多元低價徵收說要蓋捷運,後來卻發現市府跟建商合作蓋商辦、住宅、購物中心共2200戶,根本是違憲。

 

大法官於2015年9月作出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等「徵地三法」規定,政府可強行徵收捷運「毗鄰地」,卻未明定須符合交通所需用途,為避免政府徵收毗鄰地卻與建商合作蓋屋牟利,因此宣告相關法令「不予適用」。

 

但當時的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說:「大法官並未認定美河市徵地案有無違憲,只針對有爭議的法令作出解釋。」由於北市府20多年前並非以「毗鄰地」之名徵收美河市土地,而是以興建捷運機場為由徵地,徵來的土地確實在地面下興建捷運機場,地面上則與建商日勝生聯合開發美河市,因蘇永欽指出「美河市的情況跟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法令,其實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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