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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陳隆翔案制度疏漏「死性不改」 監委怒斥法務部不理會

蔡慧貞 2020年11月12日 16:00:00
監察院去年就曲棍球協會人員涉侵占公款案,彈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引發司法界極大反彈。(資料照片/沈粲家攝)

監察院去年就曲棍球協會人員涉侵占公款案,彈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引發司法界極大反彈。(資料照片/沈粲家攝)

監察院去年就曲棍球協會人員涉侵占公款案,彈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引起司法界大反彈發起「捍衛司法尊嚴」連署,職務法庭在今年6月30日判陳不受懲戒,監察院不服,提起再審。調查監委高涌誠並在上個月28日赴法務部巡察時,針對調查報告直指陳隆翔案中涉及制度面缺失,監院要求法務部改進「應職權宣告或專科沒收之物」,因檢察官於宣告緩起訴處分時未交沒收依據,以致後端執行檢察官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之物去「發還被告」結案的重大違失,檢討制度面。

 

沒想到,事過近1年半,法務部並無任何作為,只表示會「宣導」,對於法務部的冷漠以對、相應不理,終於引發監委之怒!

 

 

監院促緩起訴應列沒收明細 法務部不改進只要消極宣傳

 

10月28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成員赴法務部巡察,會中監委高涌誠未直言陳隆翔案,而是針對他所完成調查報告中,要求法務部針對「應職權宣告或專科沒收之物」,因檢察官於宣告緩起訴處分時未交沒收依據,待事過境遷,起訴期滿後執行檢察官要執行沒收或應發還所有權人之物時,極易發生漏失情況,監委建議法務部應要求檢察官應在偵查結束緩起訴時應列出沒收明細,以利後續執行,沒想到法務部僅表示會「宣傳」後再無下文。

 

另監委認為現行判決確定尚有非常上訴或再審得以司法救濟,但「緩起訴不起訴」確定後,即使檢察官所做「緩起訴」決定違背法令,現行司法制度卻無任何方式可以補救,「緩起訴不起訴」效力太大,法務部應研議救濟制度。對監委此一要求,法務部更是沒有任何回應。

 

當日高涌誠在法務部巡察時,直指法務部對他從去年6月提出調查報告就要求改進事項,至今相應不理,極為不滿,當著部長蔡清祥的面,直指法務部「不理我」,現場氣氛一度尷尬,法務部亦僅表示會書面答覆。

 

監委高涌誠不滿法務部,對他從去年6月提出調查報告就要求改進事項,至今相應不理。(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陳案有疏失但非情節重大   判「不懲戒」監委提再審

 

實際上,監委高涌誠要求法務部針對制度面改進的2項問題,均是從陳隆翔案所衍生出的司法制度疏漏,儘管司法院職務法庭在今年6月30日針對陳隆翔被監院彈劾案判決「不懲戒」,不過調查監委高涌誠和蔡崇義已提再審,決定再戰。

 

監察院彈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認為陳隆翔「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及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淑惠」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事第219條明文規定,屬「嚴重疏漏」,認為職務法庭「論理過程亦難以信服,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斲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

 

但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就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漏未認定及論述雖有疏失,但非情節重大」,最後做出「不懲戒」判決。

 

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年6月針對陳隆翔被監院彈劾案判「不懲戒」,調查監委高涌誠和蔡崇義已另提再審。(資料照片/沈粲家攝)

 

 

陳案程序「嚴重侵害監察權」 2監委要辯倒司院

 

但調查監委們認為陳隆翔案有「非提再審不可」的理由,關鍵在於司法院於判決說明新聞稿中宣稱,「《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應踐行同條項前段規定的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此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懲戒法庭最後認定,「移送機關提出彈劾案後,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之調查報告函送本庭併案辦理,既未經《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彈劾審查程序,併移送程序並非合法,本庭無從併案審理。」

 

亦即,該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隆翔案時,將監察院在彈劾案通過,後續於司獄委員會通過的調查報告,排除在彈劾範圍之外,認定不得做為監院彈劾陳隆翔案的證據,但此次職務法庭主張和過去監察院移送彈劾案至公懲會審查判決時的往例不同,因此監委們認為,「本次職務法庭判決違背法令,已逾越司法權的分際」,自行認定《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此次職務法庭的曲解,讓同一案件得經過監察院二次彈劾,但卻明顯違反《監察法》「一事不二理」原則,「嚴重侵害監察院《憲法》職權」,為免司法院職務法庭一錯再錯,恐將嚴重侵害監察權,調查監委高涌誠和蔡崇義決定,一定提起再審要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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