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認定曲棍球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右)侵占公款的關鍵證物「偽造清冊」原本,當年宣稱遺失,但監委一查,卻在體育署相關卷證中發現一直妥放其中,質疑檢察官查案有問題。(取自2014亞洲男子室內曲棍球賽臉書)
儘管司法院職務法庭已判檢察官陳隆翔不受懲戒,監察院仍決定提起再審,堅持陳隆翔確實「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及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且將本案應沒收及應發還其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造李淑惠』之處分命令結案」,其中認定曲棍球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侵占公款的關鍵證物,李所偽造的「學員簽到清冊」原本,檢方認定已被遺失,所以從頭到尾不曾在檢察官陳隆翔偵辦過程中出現,一直到緩起訴2年結束後,應沒收、銷燬之物均已發還予被告,彰化地檢署也始終認為該份「偽造清冊」早已不見。
沒想到事情出現轉折,這份當年被告向檢察官宣稱早已遺失的「偽造清冊」,卻在監委重新調查該案時,赫然發現,其實多年來,這份重要證物一直妥妥地安放在體育署有關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的卷證中,調查監委們不免質疑檢察官辦案態度「有問題」。
調查監委們認為當年檢方辦案根本不清不楚,連曲棍球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被指控侵占公款的重要證物,該份學員的「偽造簽到清冊」原件都未查獲,檢方就逕予認定被告並無偽造印章、印被及署押及侵占和盜用公印文等犯罪情事,明顯有重大違誤。
實際上,調查監委高涌誠、蔡崇義在調查陳隆翔案時,高度關注李淑惠所涉「偽造文書」相關罪證,及因檢方未認定李偽造文書部分罪證,致緩起訴時效終結後,該案應沒收及應發還其原所有權人依規定銷燬之物的對象和物件,也會有所不同,但可以確定的是該案中學員的「偽造簽到清冊」原件,賞然是該案重要證物,也讓監委在調查過程中列為重點,極仔細並反覆詢問相關司法人員該物件的去向和檢方處理方式。
在監院的調查報告中記載,針對緩起訴處分案件應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之物件,陳隆翔以書面說明,「現行實務上,緩起訴處分案件起訴期滿後另行聲請,蓋緩起訴期間若有撤銷起訴處分之事由,卷證仍須起訴由法院審理」,「本檢察官已於民國105年9月間調動至台中地檢署任職,則本檢察官自無權再插手該案」,擺明檢方漏沒收或發還證物漏列與他無關之意。
監委曾約詢緩起訴處分案起訴期滿負責沒收和發還該案物件的執行檢察官,該陳姓檢察官當時表示,「理論上,檢察官緩起訴書應交代沒收,避免執行後端漏掉 。陳隆翔說他問李淑惠,李說簽到冊不是用來核銷,李說清冊遺失,所以偽造清冊」,因此是否應處理沒收(偽造清冊)?緩起訴書內容沒寫是否沒收,是制度面問題。
監委亦曾約詢承辦檢察官陳隆翔有關被告偽造學員簽到冊一事,陳隆翔說,「因為沒有扣到原本,所以無從沒收,李淑惠她說銷燬了。」
監委曾於2019年3月20日詢問當時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和調部的主任檢察官詹常輝,針對該案應沒收未沒收情事,他們雖未直指陳隆翔疏失,但也意在言外地表示,《刑法》第40條及第219條應沒收規定,實務上記載方式,不像法院判決後面有相關欄位會做交代,檢察官未交代是否沒收,和執行檢察官無關。「認真的檢察官會去交代是否沒收,甚至會註明單獨沒收,要交代才是正辦,檢察官辦案時要注意,我們會再加強。」
但事實上,監委在2018年調查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赫然在調閱體育署的相關檔案卷證中,赫然發現了該份由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偽造的「學員簽到冊」原本,調查監委所掌握的該份原本,也成了監委認定陳隆翔偵辦該案有重大違失的另一實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