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9年前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擷自民視YouTube)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9年前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被害民眾及遺屬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與釀禍的萬達煙火公司提告連帶求償。一審判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需連帶國賠1727萬餘元,二審改判連帶國賠1053萬餘元,案經廢棄發回,高院更審10日改判國賠1059萬餘元,可上訴。
整件事要追溯到桃園萬達煙火廠區在2011年4月1日晚間發生爆炸說起,當時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也廢止萬達的「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卻未查扣剩餘煙火,只發函指示萬達逕自處分殘存煙火。為了減少損失的萬達,並將煙火偷偷轉賣給「新興堂香鋪」,沒想到卻同月22日搬運、卸貨過程中,發生大幅震盪,引爆整車爆竹煙火,造成4死、38人輕重傷,附近房屋10戶全倒,44戶半倒。
因此,受害人及家屬提告向萬達與桃市消防局連帶求償4332萬元,新北地院判桃園消防局與萬達公司、萬達員工等人,應連帶賠償33人受害者1727萬餘元。全案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准桃園市府需與萬達公司等被告,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而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消防局應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要求應再行釐清消防局與爆炸案的因果關係,有無賠償責任或應歸責的比例;至於萬達與員工的部分,則是駁回上訴,確定判賠1053萬元。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桃園消防局在萬達發生第一次爆炸事件後,既處分廢止許可證,萬達繼續儲放爆竹火已屬違法,而且消防局在函文內記載「貴廠內儲存的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已非屬合法儲存」,已可認定為負有採取行政上的規制手段管理萬達公司爆竹煙火的職務義務;但僅發函通知萬達於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煙火,並未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其過失不作為屬於怠於執行職務,為導致本件受害人受損害的共同原因,受害人均得請求桃園消防局國家賠償。
更一審認定,包括之前判決確定的部分,桃園市消防局應與萬達等被告,應賠償包括受害人、死者遺屬等43名被害人共1059萬元1137元,全案可上訴。(下個月又有國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