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高院審判長鄭水銓竟然連檢察官的「追訴刑罰權」都突襲、漠視了!

黃錦嵐 2023年09月24日 07:00:00
最高法院指正的「突襲性裁判」類型,絕大多數都是罔顧被告聽審權、防禦權、辯護權的「欺被告太甚類型」。(圖片由作者提供)

最高法院指正的「突襲性裁判」類型,絕大多數都是罔顧被告聽審權、防禦權、辯護權的「欺被告太甚類型」。(圖片由作者提供)

「基於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於法院程序中進行中,享有一定的「程序參與權」,自不能排除代表國家社會及被害人的檢察官。自避免「突襲性裁判」而言,除被告的聴審權應受保障,同時也保障檢察官免於在資訊不足、表達未全、未及注意之下,造成不能或難以預見的程序或實體突襲,反害及國家追訴犯罪及實行刑罰權之公益。」

 

以上一段,是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近日特別強調的兼顧保障被告「聴審權」與檢察官「追訴刑罰權」之裁判要旨,對於迄今仍眈於職權進行主義舊制,仍習於恣意指揮審判程序,罔顧被告聴審權或檢察官追訴刑罰權,經常作出「突襲性裁判」的掉隊落伍法官而言,不啻是一記當頭棒喝。

 

經常觀察審判實務者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至遲於民國94年7月起即一再指摘「突襲裁判弊端」、再三闡明法院保障被告行使防禦權、辯護權對於保障人權的重要性,可惜的是,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裁判案例,始終未曾絕跡,影響司法公信至鉅。

 

再觀察最高法院指正的「突襲性裁判」類型,也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案例都是罔顧被告聽審權、防禦權、辯護權的「欺被告太甚類型」,偶有偏聽甲被告,突襲乙被告類型(例如,高院審判長劉嶽承、受命法官郭豫珍偏聽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自白,突襲裁判共同被告葉世文,輕判趙藤雄緩刑定讞,即是一例),至於突襲檢察官,妨害檢察官追訴犯罪及行使刑罰權(或可簡稱為「追訴刑罰權」)的「欺檢察官太甚類型」案例,比較少見。以下,筆者要評述的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承審游堯堂、徐詠芬被訴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案,即是其一。

 

壹:游堯堂、徐詠芬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案──一件小里長的小貪汙案

 

本案被告游堯堂是台北市萬華區孝德里里長,共同被告徐詠芬是其妻,兩人因浮報租用里民活動場所房租,每月詐領8千元的租金補助款價差,3任里長12年期間共詐領補助款67萬5千餘元,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於110年1月宣判,依一行為同時觸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從刑罰較重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罪判處游堯堂 7 年 6 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5 年;徐詠芬判刑 3 年 8 月,褫奪公權 3  年。游、徐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於110年 9 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游、徐均無罪,高檢到庭論告檢察官曾忠己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主筆法官錢建榮)於今(112)年 9 月 7 日撤銷高院無罪判決, 發回更審(111年台上字第5號)。

 

以貪汙金額而言,長達 12 年才貪得 67 萬 5 千餘元,可說是件基層公務員的小貪汙案(不過,有位資深法官認為,本案似乎有「歷史共業」爭議,以貪汙重罪論處似嫌過苛),不過,筆者關注的焦點並非在於本案被告應論何罪?或論罪輕重是否合宜?而是在於本案高院審判過程中,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是否善盡公平法院職責?是否保障被告的聴審權、防禦權?是否兼顧檢察官追訴犯罪的刑罰權?

 

貳:「欺檢察官太甚!」──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的「追訴刑罰權」職權被突襲、被漠視了

 

本案台北地院審判時,承審法官是依據檢察官的舉證主張,認定被告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依被告的聲請,傳訊證人即孝德里里民及鄰長李麗華、林許秀琴,認定游堯堂是將租金差額用於里民活動或各別里民的生活補助,並援引「台北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第 3 點,據以說明上述建設服務經費辦理事項,僅有「志工相關費用」,進而認定,被告所辯其補助低收入戶里民之紅包,非政府發放之經費, 而是來自其自行支付或其他人之捐款,應可採信,最後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 本於罪疑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改判 2 名被告均無罪。

 

鄭水銓、沈君玲的審判之所以可議,不止審判程序一邊漠視檢察官的「追訴刑罰權」職權,一邊又指責檢察官舉證不足判被告無罪;在論證罪名是否成立時,又有重大的「偏聴率斷」與「調查未盡」違誤,甚至有「放水」之嫌,簡直欺檢察官太甚!難怪到庭論告檢察官曾忠己會「跳起來」提起上訴。

 

首先,談談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的「追訴刑罰權」被突襲、被漠視了。

 

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援引「台北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第 3 點,對檢察官所舉不利於被告的證據產生「合理懷疑」,進而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改判被告無罪,可是,審判筆錄顯示,鄭水銓、沈君玲於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示上述要點及待證事實,致使檢察官在資訊不足、表達未全、未注意之下,不能再舉證或聲請調查證據,以消弭合議庭的「合理懷疑」,即逕行認定檢察官的舉證不能證明被告的被訴犯行,這種「突襲」裁判方式,簡直視到庭論告檢察官如「人形立牌」!

 

就審判實務所見,檢察官到庭論告,確實有不少「呆若木雞」,宛如「人形立牌」,毫無作為,而備受詬病,不過,檢察官怠於論告、疏於行使追訴刑罰權是一回事,審判長逕將未經調查、辯論的證據採為無罪論據,漠視檢察官的「追訴刑罰權」,又是另一回,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就本案而言,曾忠己檢察官到庭論告是否「呆若木雞」?是否宛如「人形立牌」?筆者不知,不過,審判長鄭水銓的突襲裁判、漠視檢察官的「追訴刑罰權」職權,視曾忠己如「人形立牌」,卻是顯而易見。或許,這正是曾忠己檢察官「是可忍孰不可忍」,非提起上訴不可的「非法定理由」。

 

參:偏聽率斷─調查未盡,卻遽認檢察官舉證不足

 

其次,鄭水銓、沈君玲在論證罪名是否成立時,亦有重大的「偏聴率斷」與「調查未盡」違誤,甚至有「放水」之嫌。

 

例如,就論證被告浮報租金所得,並非用於私用,被告並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部分而言,鄭水銓、沈君玲即有「偏聴率斷」與「調查未盡」之違誤,甚至有「放水」之嫌。

 

根據房東任*函於警詢、偵訊、及審訊一致的證詞,歷年來的租約都是簽定一個月租金 3 萬元,被告游堯堂都是每月開立 22000 元支票,8 千元的差額,是他捐獻給游堯堂運用,作為辦理里民活動之開銷。

 

李*華則於高院審判時證稱,他在里辦公室擔任志工 16 年,里長辦公室的年節活動很多,這個里的低收入戶比較多,遊民臨時向里長要錢,里長也都是從自己皮包拿給他。

 

林許*琴於高院審判時也證稱,她擔任鄰長 20 多年,李*華所說元宵、端午、中秋、春節等活動,里長都有辦,低收入戶、老人家或沒有工作的,游堯堂過年給他們的補助、節日多關心,有時給他們紅包。

 

綜合李*華與林許*琴的證述,鄭水銓、沈君玲認定,補助低收入戶里的紅 包,並無相關法定預算可以支應,應是來自游堯堂自行支付或其他捐款,足認浮報租金差額有使用於孝德里里民活動或里民補助等支出,則房東任*函證 述,租金差額之捐款,游堯堂並未私挪為已用,核與事實相符,因此,難認游堯堂、徐詠芬主觀上有浮報租金補助挪為已用的不法意圖。

 

針對鄭水銓、沈君玲的論證,最高法院提出一連串的質疑,例如,里長除了依法可支領「事務補助費」,還可申領項目眾多的「建設服務經費」自行運用於節慶、公益、環保等活動,倘若游堯堂確有辦理里民活動或里民補助正當支出,何以不能以前述經費支應,而須以虛報租金方式為之?

 

總之,最高法院認為,鄭水銓、沈君玲僅憑房東任*涵的證詞,及證人李*華、林許* 琴尚稱空泛、抽象的證詞,未詳加調查、審認,即認定浮報租金確實用於正當公務支出,被告

 

告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尚嫌速斷」。最高法院的指摘太委婉、太客氣了!若依筆者的說法,應是「偏聴率斷」!

 

肆:改判無罪,毫無理由─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另外,就虛報租金申領程序中,檢察官起訴游堯堂、徐詠芬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鄭水銓、沈君玲毫無理由的逕行改判無罪,其離譜荒謬的程度,也令人瞠目結舌。

 

據檢察官起訴事實,租金申領程序的前段,游堯堂、徐詠芬明知並非給付 3 萬租金,卻將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租金補助申請表」等相關文件上,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申領程序後段,游堯堂、徐詠芬向萬華區公所申請租金時,利用承辦人員僅形式書面審查各項文件,即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報請民政局核准撥付租金補貼,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嫌。

 

就前段的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鄭水銓、沈君玲是完全視若無睹,根本漏未調查、審酌及說明,遑論論罪與否。

 

至於後段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一審認定有罪,鄭水銓、沈君玲也罔顧卷內證人即萬華區公所民政課員許*萬之證詞,以及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及核銷程序,未加調查、辯論、說明,就逕判無罪。

 

據許*萬偵查中證述,申請表上的租金部分,不會再作實質審核;另外,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及核銷程序,依台北民政局於108年 8 月 30 日函說明,區公所的審核,僅是形式上檢閱,並未實質認定租賃契約所載租金有無與實際支付之租金相符。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即是依據許*萬的證述及台北市民政局函文,認定被告律師所辯「公務員就租賃契約有實質審核義務,被告不成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無可採。

 

可是,這些卷內顯然不利被告的證據,在高院審判長鄭水銓、沈君玲審判中,統統視若無睹,查都不查,毫無理由,即逕行改判無罪。試問: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伍:「沈君玲是『全額交割股』,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鄭水銓與沈君玲的離譜誤判,筆者今年5月底甫評述過一篇:「被高院與法扶律師丟掉的小毒販人權」,關於其人其事,不再贅述。以下,僅補述幾句「司法內部人」透露的漏網評語。

 

沈君玲是法訓所第33期結業,擁有政大法學博士學位,目前是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是典型的「學霸型法官」,可是,她自96年間即調任高院法官,任職高院法官16年了,連40期結業的高院法官都已經當到審判長了,為何她還是高院陽春法官?某資深法官透露其中的玄機:「沒有人(筆者:應指高院院長)信賴她啦!」、「沈君玲是有名的「全額交割股」,判決都是助理寫的!」,另位資深法官也說:「她的助理太會寫判決了,她依賴助理太深了。」

 

最後,筆者相疑惑:針對沈君玲這種司法圈內(至少在高院內部)有名的「全額交割股法官」,歷任高院院長應該也知之甚詳,究竟何故能寬容她怠職經年迄今?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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