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所涉法律問題的辨正

詹順貴 2023年07月01日 07:00:00
謝國樑接任基隆市長後,明確表示反對四接興建,四接公投還有進行必要嗎?(資料照片/台電提供)

謝國樑接任基隆市長後,明確表示反對四接興建,四接公投還有進行必要嗎?(資料照片/台電提供)

基隆市政府不同意填海興築接收站有無法律授權依據?四接東移(3.0版)在二階環評的範疇界定上有無違法?謝國樑接任基隆市長後,明確表示反對四接興建,四接公投還有進行必要嗎?以上是目前四接面臨基隆市政府、時代力量立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部分在地居民的法律質疑,這些質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其實需要仔細辨正一番。

 

以下逐一辨正說明:

 

基隆市政府反對填海興築接收站有無法律授權依據?

 

基隆市政府主張的依據是,它是「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管理計畫的管理機關,此保育區是基隆市政府於1999年12月27日公告,文號為:88基府建漁字第120469號,保護標的是九孔、魩仔、龍蝦,限制事項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採捕保育種類或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如需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須書面申請同意後始可為之。」。

 

此一「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劃設公告的法源依據為《漁業法》第45條,但整部《漁業法》僅有得劃設公告「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規定,並無如《國家公園法》第16條直接明文規定在國家公園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禁止開發等特定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主管機關得於保育計畫中就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採集、砍伐植物,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以及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予以公告管制,依同法第11條規定,於必要時還得予以徵收私人土地;《濕地保育法》第2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所列6款行為、《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2項明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第13條規定授權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包括禁止及相容之使用、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等類似規定。

 

勉強可以找出類似的規定為《漁業法》第44條,其內容為「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小部分興建接收站與護堤,減緩洋流流速,有助於珊瑚固著,比對永安接收站、花蓮和平工業區專用港的生態監測資訊,長期而言未必屬「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對整個「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來說,也不宜逕行認定為屬「破壞水產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其興築目的亦非充當「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

 

總結而言,就四接的局部填海造地行為來說,《漁業法》第44條主要著眼於整體漁業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而允許主管機關公告若干限制或禁止事項,但就某一行為本身(如四接的局部填海造地行為)是否會影響漁業的資源管理?是否可於未經評估、不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於《漁業法》對保育區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規範不夠具體之下,一概全面限制或禁止定?其實頗有疑義。

 

四接東移(3.0版)在二階環評的範疇界定上有無違法?

 

二階環評的範疇界定,並非界定開發行為的範圍,而是針對一項「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請參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的開發行為,需進一步就「有重大影響之虞」的環境因子,透過範疇界定會議,探討有無可以達成目地的可行替代方案,並就應進一步加強調查的因子項目、地點、調查方法、頻率等,藉由會議取得共識(請參環評法第11條規定、範疇界定指引表),再由開發單位依此會議結論進行調查並製作環評報告書初稿。

 

而海域的生態調查,在移動性相對較高的海洋動物方面,在同一生態系範圍內,調查地點的選擇,重點應該是從有無代表性來思考判斷,而非有無未於填海造地的地點範圍。至於沒有移動性的海洋植物或固著型的動物(即珊瑚),變化速度慢,如有需要很容易補充調查,事實上台電也做了調查,並與原本東移前的位址做了比較,整體看來,在範疇界定上應無違法之處。

 

謝國樑接任基隆市長後,明確表示反對四接興建,四接公投還有進行必要嗎?

 

四接公投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基隆市政府應拒絕協和電廠(含其附屬設施第四天然氣接收站)於『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填海造地?」,公投提案想要規範約束的主體,不是針對四接與協和電廠,而是基隆市政府。

 

撇開四接的興建是否屬中央權責的能源政策而應如同三接公投進行全國性公投不談,謝國樑接任市長後,已多次公開明確表態基隆市政府拒絕四接在該處填海造地,如此一來,豈非已達到此一公投目的?還有需要再讓提案人募集人力、物力進行第2階段連署,然後再讓基隆市選委會花錢舉辦發表會或辯論會與公投如此耗費社會資源嗎?

 

更何況此一四接公投縱使通過,會被公投效力所拘束的也只是基隆市政府而已,根本不及於台電與經濟部,乃至擁有「基隆市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核定權責的農委會。換句話說,就法論法,四接本身也不受公投效力的拘束,是誰在一開始就讓此一公投淪為無實質效用的公投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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