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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落實平埔族群正名修法的兩項關鍵準備

蔡維哲 2024年04月05日 00:00:00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未能使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構成違憲。大法官並要求三年內完成修法,否則目前平埔族群族人即得直接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資料照片/林育嫺攝)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未能使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構成違憲。大法官並要求三年內完成修法,否則目前平埔族群族人即得直接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資料照片/林育嫺攝)

民國111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公布具劃時代意義的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判決明確表示憲法所稱的原住民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而不以目前法定的16族為限(以下簡稱平埔族群),從而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未能使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即構成違憲。大法官並要求三年內完成修法,否則目前平埔族群族人即得直接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為了落實憲法法庭的判決,作為原住民身分的主管機關原民會,勢必需積極研擬修法草案。然而,從憲法法庭宣判至今已經將近一年半,目前原民會仍未提出任何修法(或制訂新法)的草案或版本。

 

在正式提出修法草案前,本文認為政府應先做好以下兩大關鍵準備工作:

 

第一、未來的賴清德政府應延攬具備平埔族群認同之族人,擔任原民會的高階政務官,由平埔族群族人負責督導修法草案之業務。

 

第二、原民會應先行開放平埔族群的「暫定原住民身分登記」,這僅屬暫時性質,在修法完成前不具任何規制效力(無法律效果)。因此登記者在修法前,均不享有目前法定原住民的權利保障。

 

邀請平埔族群族人,擔任原民會的高階政務官

 

事件的成敗往往取決於領導者的決策與推動。在重大修法過程中,推動者的挑選,更是關鍵中的關鍵。除了必須平衡各方利益,更重要的是貼近修法初衷,落實平埔族群的長年權益訴求,對相關議題有長期的理解與重視。有鑑於此,若能直接由平埔族群族人擔綱,主導草案的研擬,無疑將是最佳的選擇,也方能確保修法目標的落實。

 

身分法規的制定,除了前述考量,更深層的是民主與自治的實踐。民主發展的基石在於自決自治,唯有由當事者主導決策,方能真正實現民主精神。相較於主流族群的主導草案,若能由平埔族群搭配原民會專業文官提出修法版本,無疑將更能彰顯其自主自治的理念,展現族群自決權與自治的關鍵意義。

 

事實上,本文上述主張可行性極高。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應由(法定)原住民擔任,而剩餘一位副主任委員正可由尚未具備原住民身分之平埔族群族人擔任。同法第4條規定,應設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而其餘委員正可由尚未具備原住民身分之平埔族群族人擔任。由此可見,從法規角度出發,於原民會高層安排具有平埔族群認同的人選,完全具備制度上的可行性。

 

開放無規制效力的平埔族群原住民身分登記

 

其次,有關開放無規制效力的平埔族群的「暫定原住民身分登記」部分,因為立法院尚未完成法律修訂,所以僅屬無法律效力的「暫定登記」。在修法完成之前,即使登記為原住民,也不會產生任何具體權利義務的規制效力(法律效果)。

 

臺灣自己若不能尊重內部的各個族系、不能接受原住民的正名,又怎麼期待國際正視臺灣?臺灣要怎麼正名?(本報資料照片)

 

既然沒有法律效力,那為何有必要開放身分登記?理由有三。

 

首先,法律規定須符合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的一個面向就是最小侵害原則。憲法法庭已經宣告目前的現行法規侵犯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權,因而違憲。自當不容許違憲的狀態持續。如果開放暫定平埔族群原住民身分登記,一來不會影響目前原民政策執行、二來也能有效紓解平埔族群目前持續遭侵害的身分認同權,可謂兼顧保障人權與政策運作的妥善之計。不僅切合比例原則,更是解決目前違憲困境的過渡作法。

 

對於諸多平埔族群的長輩與耆老而言,所求者也不過是國家的身分承認而已。然而諸多長輩在將近三十年社會運動過程中逐漸凋零,我們又何忍剝奪尚未逝世長輩的自我認同?我們又何忍讓長輩抱憾離世?

 

此即在人權保障與比例原則下,有立即開放平埔族群之身分登記必要性原因之一。

 

其次,開放平埔族群之身分登記,有助於確認現行平埔族群人數的多寡。也只有精準掌握平埔族群人數,無論是數萬還是原民會估計的近百萬人,才能針對不同的情境,妥善規劃相應的政策架構和資源分配,並進而研擬合理的權利義務。因此,開放登記以確認平埔族群人數,是制定因應對策的關鍵前提,此即於政策規劃上,有立即開放平埔族群之身分登記必要性原因之二。

 

最後,從審議民主、人民參與政策制定的角度出發,也唯有先認定平埔族群族人為暫定原住民後,平埔族群族人等方有機會參與相關原住民身分法與原住民政策修改的討論,否則修法倘若仍無平埔族群代表參與,而仍是由主流社群主導,恐怕會再重蹈自己的命運由他人決策的覆轍,此即於審議民主上,有立即開放平埔族群之身分登記必要性原因之三。

 

就可行性而言,也正因為無規制效力,因此即使開放登記,也不會有任何窒礙難行之處。事實上,台南市政府與屏東縣政府都已經有施行過類似措施,因此這樣的措施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

 

結論

 

最後,謹引用蘇貞昌院長2014年慷慨陳詞:「臺灣自己若不能尊重內部的各個族系、不能接受原住民的正名,我們又怎麼期待國際正視臺灣?臺灣要怎麼正名?」與蔡英文總統2016年競選承諾:「保障平埔族群身分,歸還完整民族權利」並於2016年道歉宣示:「同時,在尊重平埔族群的自我認同、承認身分的原則下,我們將會在九月三十日之前,檢討相關法規,讓平埔族身分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地位。」

 

2024年以西拉雅、荷蘭、漢、日本為不同視角出發的歌仔戲音樂劇《1624》,以精湛演出感動許多臺灣人。然而,西拉雅族與其他平埔族群至今竟仍尚未被國家承認為「原住民族」。從2014年到2024年,十年彈指即逝。對歷史正義的忽視,令人沈痛惋惜。所幸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開啟了一道曙光,相信依本文兩項原則,進行《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法,必然可以落實平埔族群正名的最後一哩路,讓臺灣真正成為一個包容多元、珍視歷史正義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7號判決案件西拉雅族人之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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