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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擺盪在「法-社會」與「社會-法」之間的通姦除罪化……

王順民 2020年06月05日 00:00:00
通姦除罪化不能將通姦的合法化、正當性以及去道德化,畫上直接的等號。(攝影:張哲偉)

通姦除罪化不能將通姦的合法化、正當性以及去道德化,畫上直接的等號。(攝影:張哲偉)

通、相姦是否入罪迭有議論,大法官已於上周(2020.05.29)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藉此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是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但書規定也是牴觸憲法,此一推翻18年前見解的釋憲動作,是有它回歸到「法-社會」與「社會-法」之間彼此糾結的論述空間。

 

基本上,關於通、相姦是否入罪,主要的議論焦點理當是要回歸到如何以家庭維繫為先,也就是說,家庭本身的運作,究竟是出現了什麼樣的難題或問題,以至於必須要將婚姻關係建築在兩性或同性之不正當的性關係上,換言之,關乎到「愛-性-愛性-性愛」之間的糾葛拉扯及其互動經營,這會是婚姻家庭學一項嚴肅的考察重點。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指陳出來的是通姦除罪與否一事,實乃是有過於將婚姻嫁接在生理範疇的狹隘層次,這恐怕有將目的及其手段相與錯位或背離之憾,連帶而來的是關涉到婚姻和通姦這兩者之間的因果鑲箝,更是漠視了步入家庭生活之際各項的干擾因子,及其所可能造成的牽動影響,誠然,沒有不良的婚姻,只有不良的溝通,要如何讓藉由分享的促進機制,以臻至包括生理性範疇的良善溝通,這也點明出來:此一第791號的釋憲解釋,充其量只是就「法-社會」的介面,釐清通姦之於<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無罪脫身,但是,這絕非等同於權益受損的民事免責,更遑論不能將通姦除罪化和通姦的合法化、正當性以及去道德化,畫上直接的等號。

 

事實上,跳脫「法-社會」的概念操作,關乎到通姦除罪化之後的社會重振或復能工程,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後續的針砭所在,也就是說,攸關到「社會-法」的命題意旨,點明出來包括通、相姦在內之生活世界的大小事件,就不能只是侷限在依法論處且謹守正當程序的「法-社會」,而是如何將法、理和情相互綜融於某種整體性觀照的論述視野,藉以找出婚姻和家庭平權的運作之道,畢竟,這其中所糾結的還包括有從主流社會到樣態行為、從婚姻登記到婚外性愛、從形式名份到實質意義、從官能刺激到身心寄託、從刑法無罪到民事要罰、從民事處罰到替代效能、從他律法令到道德自許、從除罪免責到社會觀感、從人身解套到道德危險、從性交自主到壓迫女性、從和合兩造到利害多方、從文明接軌到道德重建、從夫妻兩造到同性伴侶、從精神外遇到實質性交、從減害停損到加愛復能以迄於從忠誠義務到分享溝通等等的「社會-法」面向,就此而言,回到通姦或相姦是否入罪的基本提問,那就是,此一除罪化的釋憲工程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問題解決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或非預期的衝擊影響?

 

總之,食與色以及愛和性實乃為分殊和合的一體兩面,就此而言,通姦之於有罪和無罪;之於除罪和受罰;之於法律和民俗與民德;以及之於忠誠義務和權益受損等關懷旨趣,那麼,對於「隨心所欲性自主」的命題檢視,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興欲所至的色或性,而是隨心而來的發展歷程,究竟那一個應注意而未留意的環節點出錯,致使需要將婚姻推託在色慾性愛一事上,如此一來,通姦一事是有它訴諸於從犯錯、做錯之負向的「錯」;知錯、改錯之正向的「錯」:找錯、容錯之中性的「錯」:到愛錯、試錯之人性的「錯」的不同作為,以此觀之,通姦和相姦是否入罪或除罪,這早已經不再是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而是何以一路錯到底並且必須要對決於性慾一事上?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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