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立委收賄哪有這麼容易定罪

主筆室 2020年08月03日 07:02:00
立委「收賄」卻難以定罪,關鍵在很難對價;因為立院是合議制,其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行使職務有極大落差。(攝影:楊約翰)

立委「收賄」卻難以定罪,關鍵在很難對價;因為立院是合議制,其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行使職務有極大落差。(攝影:楊約翰)

立委收賄風暴震驚全國,被告翁華利的律師黃心賢激動地說,此案完全是政治因素,「我們今天舉辦公聽會,也沒有權力要求主管機關做任何事」;「今天如果開公聽會,我給你兩百萬可不可以?這沒有對價關係,我們也沒有要求立法委員、學者透過公聽會影響他們決定。」外界多認為這說法是飾詞狡辯,聽了不禁莞薾,殊不知這問題正是立委收賄案可否定罪的關鍵。

 

立委集體收賄案在台灣並不罕見,例如十多年前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了推動《口腔健康法》,涉嫌交付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的「賄款」給多名立委,當時檢方大動作地搜索20多個地點,起訴了跨黨派的8名立委。而1996年到1998年間,中藥商全國聯合會為了取得中藥師調劑權,推動修正《藥事法》草案,也被檢舉行賄立委,同樣有8名前後任立委因此被提起公訴。

 

這些案件在當時都震撼全國,喧騰一時,不過最後的走向幾乎完全一致。在中藥商行賄案裡,一審時8名立委當中僅兩人有罪,但二審時又改認定8人均犯貪汙罪並重判,直到被最高法院發回之後,涉案立委逐一改判無罪,纏訟了12年,目前僅剩前立委邱垂真在今年三月的高院更四審判刑3年10月(可上訴),其他立委都已經無罪定讞。至於牙醫師公會行賄案裡,一審時所有被告皆被判無罪,但二審又遭逆轉,被告分別遭改判7年2月至8年刑期不等,等到高院更一審宣判,6名立委無罪定讞,直到三年前的高院更二審宣判,就連原本被判刑有罪最後兩名立委也都無罪,等於全數無罪定讞。

 

立委「收賄」卻難以定罪,關鍵在很難對價。因為立院是合議制,其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行使職務有極大落差,別說立委收錢代辦一場公聽會與最後的法案形成能有多少因果關係,即便立委在議場發言,推動(或力阻)某個法案法條的通過,若無法從行賄者交付金錢時間點、金額比例,以及任務交付,有極為明確的因果勾稽,都很難說服法官將收錢的立委定罪。

 

例如,在牙醫師公會行賄案裡其實共有三、四十名朝野立委拿到錢,但在無罪到有罪的二審判決裡,高院挑出其中「實際推動立法」的八名立委改判有罪。但在立法院的實務裡,「實際推動立法」絕非以公開發言支持(或代辦公聽會)為唯一標準,有時不發言、不反對反而是推進立法最快的手段,這種不諳立法實務的司法判決爭議叢生,高院的判決最後來到最高法院果然全數遭到推翻。

 

而根據報載,檢調監聽發現徐永明當初與郭克銘談妥200萬元賄款後,徐永明見郭一直沒給錢,竟在電話中催款說:「錢呢?」並以此作為其收賄的證據。但事實上,立委「收錢」不見得是問題,收錢做什麼?能否明確勾稽立委收錢辦事,諸如以預算或黨團決議左右法案進度,才是涉案立委最後定罪的關鍵。

 

準此,面對再一場的「立委收賄風暴」,外界或可有兩個思考:

 

第一、無論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都要求嚴格對價關係。要遏阻立委動輒以未申報的政治獻金規避上述刑罰重罪,或應另闢蹊徑;諸如,直接修改《政治獻金法》,將未申報的政治獻金以刑罰加以處罰,或者在《貪污治罪條例》裡增訂「不法餽贈罪」或「不法關說罪」,以遏阻民代或公職人員莫名且不正當的金錢流動。

 

第二、過去15年,檢方曾七度搜索立法院,儘管後來都曾獲得國會議長的許可,但對照在2006年,美國國會發生建國兩百多年來第一次遭到聯邦調查局搜索,引來共和、民主兩黨議員共同聯名抗議聯邦調查局違背了憲法的三權分立的案例,台灣國會被搜索頻率實在太高。尤其被搜索者最後若又無罪,或僅個別立委以兩三年的徒刑定罪,這其中當有辦案與搜索手段比例失當,以及侵犯憲法權力分立的質疑,主事者應負起相當的政治責任。

 

台灣的國會議員形象不佳,社會各界多以「不畏強權」、「打老虎」的態度正面看待檢方搜索立法院的行為。但這其中不但有法制闕漏的困境,也存在侵犯權力分立的問題,各界在為檢方行動擊節叫好之際,必須嚴肅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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