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包庇基隆東岸停車場OT案 財政部澄清:尊重法院判決

上報快訊 2024年03月13日 22:15:00
財政部晚間澄清未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擷自Google Maps)

財政部晚間澄清未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擷自Google Maps)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不休,財政部遭質疑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財政部今天(13日)說明,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為OT案,不屬於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的增建、改建及修建,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適用,也沒有OT案轉為ROT案情形。由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尊重法院判決及主辦機關權責。

 

財政部聲明提出4大說明如下:

 

第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第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第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第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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