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中心疏失害男嬰死亡 監察院糾正台中市社會局

上報快訊 2024年03月30日 19:25:00
監察院20日通過提案,台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予以糾正。示意圖。(取自pixabay)

監察院20日通過提案,台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予以糾正。示意圖。(取自pixabay)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提案,就台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糾正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並促請衛福部及台中市政府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調查發現,該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斯時台中市家防中心調查報告即載明本案男童及其他收托幼童有遭受托育人員不當照顧,包括:綑綁雙腳限制行動、單獨隔離於衛浴室中、使用紗布巾塞嘴並包裹幼童恐使其窒息、使用不當急救方式急救等情事,並綜合評估該托嬰中心所屬托育人員出現高風險照顧行為外,相關托育環境也規劃不當,致使幼兒離開托育人員視線,陷於危險情境。

 

葉大華指出,台中社會局對於該托育中心疏失,僅以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1款「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規定,核予限期改善處分。後經家長不斷陳情,社會局方於108年間重新審視監視器畫面,裁罰6萬元。
 

葉大華說,台中市府2次行政處分時隔僅1年,且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認定結果不同,卻辯稱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之調查。另本案相關托育人員也未依同法第49條第1項1款或第15款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有牴觸兒童權利公約「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規定。

 

葉大華說,該府社會局未能落實CRC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少權法「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全面進行檢視,顯示台中市社會局斯時調查及裁處淪為草率輕忽,確有怠失。
 

另本案發生後,該托嬰中心107年評鑑成績仍為優等引發爭議,有鑑於評鑑與訪視輔導業務,攸關托嬰中心之托育服務品質及托育環境之健全,更為家長安心送托之衡量關鍵,臺中市政府應適時對外說明評鑑與輔導委辦單位評選方式、評鑑與訪視委員資格要件,或研議將輔導訪視與評鑑作業,由不同單位分別辦理,以避免外界質疑輔導訪視及評鑑作業之公正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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