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服務費、清潔費納薪水 商總:那不是小費

上報快訊/賴彥蓉 2018年12月28日 12:37:00
蔣乃辛等人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認為商業服務業常收取的10%服務費是變相漲價,擬建議納入薪水。(攝影:李昆翰)

蔣乃辛等人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認為商業服務業常收取的10%服務費是變相漲價,擬建議納入薪水。(攝影:李昆翰)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蔣乃辛等人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認為商業服務業常收取的10%服務費是變相漲價,擬建議納入薪水。對此,全國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表示,立委們可能誤會了10%服務費意思,建議勿強行修法引發民怨。

 

提案立委認為,收取服務費的現象普遍,已是商品售價一環,甚至成為商家額外收入,根本是變相加價的手段,且與現場服務員的態度、精神毫不相干,無法達到獎勵服務之效,應將服務費、清潔費定為工資。因此提出修正勞基法第二條,新增服務費為工資的一部分。

 

但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表示,提案立委們可能因為不在這個行業,也沒有經營企業的經驗,所以才會誤解10%服務費的概念,它包括了分攤信用卡刷卡手續費、營業稅及員工工作獎金的來源,和國外「小費」的概念不同,小費應該是針對服務品質好的服務生所給的獎勵。若是最終修法通過,恐將導致員工雖然拿到10%的服務費,但相對的薪資也會減少10%。

 

賴正鎰說,商總26日開理監事會議時,就有人提案討論此事,會員們對立委的提案都相當反對,所以商總將會盡快行文給這些提案立委說明原委,建議不要強行修法,以免引來更多民怨。

 

勞動部長許銘春對該修法持保留態度,她認為,服務費為商家的營業收入,如修法強制納入工資對勞工權益未必有利。目前法規以「概括性定義」方式規範工資,但如果把服務費採正面表列或列舉方式,把特定給付項目明列在條文中,雇主可能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任意變更工資的給付內容或名目,而影響勞工權益。之後雇主給付工資時,也可優先排除服務費金額後,再給差額補足到基本工資。

 

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李育家也說,立委修法應該要全方位考量,若將10%服務費納入薪資,沒收取服務費的商家如何處理?沒必要修法硬性規定,必須要有彈性。(翁啟惠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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