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問題不在基泰給王鴻薇的30萬

陳嘉宏 2023年09月11日 07:02:00
王鴻薇宣稱她根本不認識基泰的董事長、總經理,這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攝影:王侑聖)

王鴻薇宣稱她根本不認識基泰的董事長、總經理,這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攝影:王侑聖)

台灣的《政治獻金法》是在2004年3月18日正式三讀立法通過,我記得特別清楚,是因為當時是總統大選前兩天。那一次的大選裡,陳水扁與藍營的連宋配一路纏鬥,雙方比氣勢也比政策,《政治獻金法》就是在藍綠互相叫陣下被端上議程。如果不是因為選舉,這部讓政客們搬石頭砸自己腳的陽光法案,絕不可能在20年前完成三讀立法,選舉之於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身為台灣的第一部陽光法案,《政治獻金法》對於澄清台灣吏治的確立下不少汗馬功勞。例如,公職人員未申報的資金來源更容易被推斷為不明財產,當年司法得以將陳水扁入罪,其實就與《政治獻金法》有不小干係;因為有這部法律,所以陳水扁無法將企業對他的大筆捐贈一概以「選舉寄付」脫罪。不過,施行了近20年的《政治獻金法》也有許多明顯不合時宜的規定,其中之一就是過去20年從未調整,對擬參選人偏低的政治獻金額度限制。

 

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只有在參選期間(依不同選舉類型從8個月到1年不等)才能收受政治獻金。至於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捐增額度為1年10萬,營利事業則為1年100萬。對照在正常行情下,選一席立委要花3到5千萬,選縣市長要花上億(依不同縣市有不同標準),以及選總統的競選經費可能達10億之譜,這樣的政治獻金實在毫不足道。

 

這幾年來,每逢有台灣的上市櫃公司與企業出現弊端醜聞,監察院的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就成為不同政黨的攻防戰場。把曾經收過特定企業政治獻金的民選公職一律視為它的「門神」,認為彼此一定是有「見不得人的勾結」,好像幾10萬或100萬的公開政治獻金就可以「買」下一個立委議員幫它「看門」,這實在小覷了台灣立委議員們的自主性。

 

歷經過去20年的實務操作,台灣政治獻金的「捐」與「受」雙方其實各有不同的考量。由於幾10萬到最多百萬的金額實在不多,與其說捐贈的企業是要影響立委議員、左右政策,還不如這只是讓立委議員們「認識」這些企業的門檻,保留日後「有事相求」或遊說的可能。也由於多數的民選公職都需錢孔急,除非捐贈者爭議過大或惡名昭彰,在查核其資格無虞後,更是很少拒絕這些透過公開合法管道進來的政治獻金。

 

所以,王鴻薇在過去1年收了基泰建設共兩次,合計30萬的政治獻金,卻宣稱她根本不認識基泰的董事長、總經理,這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問題不在於基泰建設給王鴻薇的30萬,問題在於以下兩點:

 

一、才一個月前,王鴻薇振振有詞地指控雲豹能源捐給民進黨政治獻金是「台電跌倒,民進黨吃飽」、「吸乾人民的血汗錢去滋養政治人物」;怎麼輪到她自己收了基泰的政治獻金就是「不減少任何監督」?更遑論這些人打雲豹能源打了一個月,沒拿出半點確切的違法事蹟,而基泰建設卻是造成此次大直大坍塌的事主。

 

二、王鴻薇宣稱基泰建設的兩筆政治獻金,是來自她一位去從商的媒體前輩,「以基泰建設名義捐獻」。此說法若非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必須處以雙倍罰鍰。就是王鴻薇在基泰建設出事之際,刻意地撇清她受贈基泰建設政治獻金的關係,面子裡子都要,是典型過河拆橋的行徑。

 

選舉要錢,動員要錢,養助理要錢,維持良好的問政更要錢。台灣的問題是,選民常常要求民選公職要在地方隨時看得到,卻也希望她們能在議場或國會有良好問政為民喉舌;選民希望他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別與企業「掛勾」太深,但卻連公開申報的政治獻金資料都覺得礙眼。這種扭曲的心態以及不符現實的法律規範,並不會迎來清明的政治,反而讓政治獻金潛入地下,那些看不見的官商勾結就是這樣來的。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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