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投票(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二○二二年十月,中選會及疫情指揮中心拍板,經確診而被隔離的人不能參與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辦的九合一大選,進而無法投票,引發違憲之虞。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這是不得已的做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先前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也認定沒有違法。」、「確診者、居家隔離者要出門投票真的有困難,因為依照規定投票權人要本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投票,缺一不可,所以確診者若在集中防疫所隔離或在家居隔,要開設專責投開票所有困難,而且專設投票所這是不在籍投票的方式,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機制。」因此,主管機關認為這並未剝奪確診者的投票權,而是因為「防疫優先,健康權也很重要」。
不過,同樣面對疫情肆虐,鄰近的日、韓都紛紛對投票方式做出因應,想辦法讓確診者投票。他們是怎麼做到的?台灣有什麼可以借鏡的地方?
首先,為何確診民眾會被隔離?這是因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管制傳染病的種種措施,且明文表示可以「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處置」。所以依法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宣布相關防疫措施,包含要求確診者隔離。
其次,司法院釋字第690號,是否真的如中選會主委說的,已經認定「確診不給投票」沒有違憲?此號解釋的背景正逢SARS大流行,和平醫院封院進行強制隔離的期間。大法官在本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可採行的必要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這部分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不過,司法院釋字第690號固然有說,要求確診者必須隔離確實有所本,但應注意的是——大法官只表示這些規範都是針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並沒有處理到被隔離的人能不能投票的問題。
因此,台灣現行規範並不是直接把「隔離」與不能投票畫上等號,而是因為隔離導致「不能出門去投票所投票」。相對於此,韓國透過修正《公職選舉法》,確保確診隔離者的投票權。
本法修正起因於二○二二年初,韓國舉行總統大選前,也發生了確診者不能投票的問題。對此,韓國國會迅速在同年二月十四日通過了《公職選舉法》修正案,保障確診隔離者可以在次月的第二十屆總統大選進行投票;且因當時正值疫情大流行,韓國政府更追加制定了《COVID-19確診者及隔離者投票指南》,確立分流投票等特殊投票流程。
實際的投票方式分成「事前投票」及「當日投票」兩種,確診者及隔離者必須持有保健所(相當於台灣的衛生所)所發給的投票指引。可以選擇:
1. 在事前投票的外出許可時間內,到達事前投票所中的臨時計票處進行投票。
2. 在投票當日,一般投票時間結束後,有一個半小時專門保留給確診者及隔離者,且需在指定的臨時計票處完成投票。
投票的流程則大致為:出示身分證及保健所的投票指引,讓選務人員確認身分;接著進行消毒,並需要配戴手套及口罩。投票過程使用一次性用品,離開投票所即丟棄於出口旁設置的廢棄物丟棄處,之後統一銷毀處理。
簡而言之,韓國採用分流投票的方式降低感染風險,在選務工作準備上雖然將增加一定的成本,但仍允許確診者在符合程序下出門投票,以保障其投票權。
依照現行的選罷法規定,選民必須「到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造成了「外地工作者、海外國民、台商及確診隔離者」等人,雖然擁有投票權,但因難以抵達戶籍地,進而影響投票權益。
或許有不少人會想:「科技這麼發達,也不一定要直接到現場投票呀?」這正是接下來要討論的——不在籍投票是否可行?
不在籍投票的其中一種方式,也是最多國家(包含美、加、日、韓等)採用的,是所謂的「通訊投票」。舉例來說,海外國民或是遠地工作者,若經事先申請,會在投票期間內收到選票及信封,接著就必須在期限內圈選人選,並寄送至指定的選務部門,逾時則不予計票。
可惜的是,台灣目前並沒有「通訊投票」制度,主要是卡在許多未解爭議。贊成意見認為: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符合世界潮流,且選舉為公民最基本的參政機制,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的途徑,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且具有普世價值。為保障大眾的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 應盡早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
反對者則主張「台灣目前外部威脅嚴重,尤其來往兩岸經商的台商眾多,如果真的實施,難保包含中國的海外不在籍投票不會被動手腳。應該三思,以免好的理想遭到中共利用」。
因此,台灣目前採行的,反而是較少見的「移轉投票」——依規定,就是把將投票地由「戶籍地移轉到工作所在地」的變通措施,但是必須限「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適用者也只有「投票所工作人員」。
現行投票方式如此侷限,壓縮人民行使投票權的空間;相較鄰近的日、韓,近年來都紛紛放寬投票制度,就讓我們一起來觀摩看看吧。
日本:很早就發展不在籍投票,並陸續放寬投票範圍
日本早在一九九八年就已經建立不在籍投票,如海外投票制度;雖然當時只限比例代表制的投票可以採行,但二○○五年時,最高法院大法庭認為應放寬限制,因此在二○○七年修法後,各選舉區的公職選舉都可以進行海外投票了。在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後,最高法院大法庭更是一致認同,放寬海外投票的適用範圍,包含憲法規定的「國民審查」投票(即針對最高法院的法官任命表態)。
韓國:二○○九年起,開放使用海外不在籍投票
從二○○九年二月十二日起,韓國通過《住民投票法》的修正案,賦予海外國民也可以參加「地域性公民投票」的權利。同時為配合修正,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前述公投的投票內容,需以韓文和外文併記。
韓國政府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保障海外國民參政權,且提高青年層的關心度而施行新法。這次的住民投票法修正,期待居民能積極參與地方自治。」
之後,在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的國會選舉,韓國第一次開放海外選民不在籍投票。到了二○一七年,更實施在總統大選;根據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統計,當年有七百四十三萬人居住在國外。
韓國總人口數約為五千一百七十萬人,也就是說,海外不在籍投票的實施,讓占了總人口數約一四%的海外選民,得以投下神聖的一票。到了二○一七年四月,韓國又通過選舉法修正案,讓未設駐外公館的海外地區,也可在辦理領事業務的辦公室內,設置旅外選舉管理委員會;因此,當年度的韓國總統大選,就首次在台灣設立大選投票站—讓與韓國沒有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台灣,也參與了韓國的境外投票。
這次確診者是否能去投票,喚起大家對於投票權的關心。可惜的是,中選會最後仍表示,因為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有明確規範,因此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於法無據」。
確實,台灣目前不但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缺乏規範,包含通訊投票、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都沒有明文依據,就連「移轉投票」的變通措施都相當侷限。
筆者認為,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為了保護大眾的健康,發動必要隔離措施,應該是合理的,但這並不等於確診者必須失去投票權。中選會以《傳染病防治法》和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說明不能投票的正當性,其實是誤將人身自由限制跟投票權保障混為一談。
此外,國際交流頻繁,台灣希望與世界接軌,就不能一邊希望國民取得良好海外發展,還要回饋鄉土的同時,卻又限制他們的「不在籍投票權」。
至於反對者最擔憂的問題,像是「干擾民主」,可對比美國的通訊投票制度。回顧該國二○二○年的總統選舉,有三五%的選民以通訊投票完成—附帶一提,瑞士也有高達八成的選票,以通訊投票為之,並不會有人懷疑這些採行通訊投票的國家不是民主國家。僅以擔憂選票運送過程受操作,當作全面不採用「不在籍投票」的理由,需要提出更多的細緻討論(像是可否先在境內推動不在籍投票—如遠地工作、求學者,或選擇較具共識的選舉類型先行實施等)。
總的來說,確診者投票爭議反映的,並不只有現行法缺少相關規範的問題,更進一步的是如何完善我國民主制度、讓更多人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制度不足之處,都應該盡速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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