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李姓女警消因「怕火」未進入火場搜救,又不滿被局長調內勤服務,請求國賠法院判敗訴。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楊約翰攝攝)
台南一名有20年資歷李姓女警消常口頭告假,還因「怕火」未進火場搜救,被消防局長調內勤「顧門口」,該女警消認為,沒了危險加給、通勤里程增多約80公里,於是狀告市府、消防局國賠且求償146餘萬元。
法官認定,消防局未給原告李女危險加給說明有理,既然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調職後相關支出費用,當然是由原告李女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求償,故判李姓女警消敗訴。然而,女警消仍不服判決,已再提上訴。
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指出,一名在台南市服務約20年李姓女消防員,外勤分隊服務時,常臨時口頭告假,除造成勤務表大亂,還與主管起爭執遭記過。
李女甚至還會錄音、檢舉同仁、義消,導致人際關係惡劣,讓長官非常困擾,因此,近幾年,她每隔一段時間就被調往其他分隊。
2019年10月份時,李女在台南安南區發生1死1傷住宅火警中,第一時間到場,卻因「怕火」未進入火場搜救,而是全程待在屋外或消防車旁,讓局長震怒,這才將李女從外勤分隊派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負責門口登記出入,但後來引來李女不滿。
李女認為,她是消防隊員,但消防局卻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將她派至非其業務單位,導致危險加給無法領。
除此之外,她更直指自己還得因此,須從市區開車通勤新營區,來回里程超過80公里,決定向南市府與消防局共求償146萬1172元。
消防局向法官說明指出 ,調職是機關首長固有職權,無違反法律規定,且李女被調至消防局秘書室任職,因此,未執行危險勤務,自然沒有權利請求危險職務加給。
然而,台南地院認為,消防局未給原告利女危險加給說明有理,且若李女認為,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調職後相關支出費用需由原告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求償,因此判原告李女敗訴。
至於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是否違法,李女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