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pixabay)
所有社會都有不幸事件的發生。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每個社會都有檢討機制。不幸事件有兩大來源:個人錯誤與機構腐敗。
對不幸事件的檢討,東西文化有明顯的差異:東方文化對人不對事;西方文化對事不對人。更精確的說,東方社會常聚焦在隨機性的個人錯誤,西方社會則集中於系統性的機構腐敗。
我就用虐童致死案當例子說明:
剴剴是一歲的幼童,生父失聯,生母入獄,祖母又無力扶養。經家人向新北市政府通報後,剴剴由兒福聯盟轉介劉姓保姆照顧。去年底全身是傷的剴剴被送醫,但到院前就已死亡。警方發現剴剴長期遭受凌虐,但個案社工卻沒發現異狀。
剴剴被虐致死有兩人要負直接與間接的責任:下毒手的保母與未通報的社工。
剴剴的照顧者是所謂的「居家保母」,也就是在自家經營托嬰業務的個人。這是一個沒有進入門檻的行業。多數居家保母無營業登記,但取締不易,罰則也輕。
根據公視的報導,全台約有兩萬八千位托嬰保母,但實際數字不得而知。這些托嬰保母的素質參差不齊,隨機的虐嬰事件時有所聞。
另外,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全台約有一萬七千名社工,分散在各公、私立機構,包括政府的社福單位與民間的公益團體。這些機構的社工人員有專職、約聘、兼職、或臨時。
社工人員的素質不一:有人通過國家考試,有人領有專業執照,也有人專業訓練不足。對於從事社工服務,有人當作志業,也有人視為無奈的選擇。社工人員隨機凸槌也在所難免。
在歐美先進國家,幼嬰收養涉及多重管制。以美國為例,涉及單位包括收養轉介機構、政府社工、司法單位等。繁複的收養程序有兩大目的:
一、阻絕不法收養,包括人口販賣、強迫出養、造假收養等。
二、確保幼嬰福祉:包括生父母的諮商、收養家庭的考核、合適的配對等。
根據媒體報導,剴剴的生母曾與兒福聯盟簽署出養合約,再由兒福聯盟將剴剴交給居家保母照顧。這個過程草率,看不到官方的監督與專業的介入。
兒福聯盟的運作存在諸多腐敗機會,而且是系統性的腐敗。果然剴剴的福祉完全被忽略,甚至被凌虐致死。在歐美先進國家,這樣的不幸事件絕對不可能發生。
剴剴受虐死亡的新聞爆開後,第一個佔據媒體版面的人物就是個案社工。輿論關注兩個重點:為何她被上手銬與她是否過失致死?
第二個佔據媒體版面的就是居家保母姐妹,包括她們的殘酷手段、她家的經濟狀況,她丈夫經營的海釣生意。今天媒體又多出一位人物,就是錄影吹哨子的菲籍看護。
針對兒福聯盟的運作制度,媒體幾無報導。就算媒體提到兒福聯盟,重點也被放在龐大的資產,以及事發後在台中剪綵的董事王育敏。
這些媒體報導都是「歪樓」的八卦,而非不幸事件的檢討。除了滿足讀者的窺視慾,這些八卦新聞無助於原因的釐清,對事件的預防也無幫助。
若剴剴受虐致死的案件發生在美國,媒體報導會有如下的制度檢討:
一、兒福聯盟將剴剴帶走,再交給居家保母,其法定權力來自何方?兒福聯盟宣稱生母已簽了出養合約。這紙合約有何法律效力?
二、剴剴的生母簽署出養合約前,兒福聯盟是否提供專業諮商?簽署出養合約時,剴剴的生母是否獲得法務協助?
三、剴剴的生母有無設定收養家庭的條件?兒福聯盟有無接受收養家庭的登記?若有,為何沒讓剴剴住進收養家庭?若兒福聯盟沒有收養家庭登記,那憑什麼帶走剴剴?
四、在無法及時配對的情況下,兒福聯盟有無收容剴剴的設施?若無類似孤兒院的設施,兒福聯盟憑什麼帶走剴剴?
五、兒福聯盟有何法定權力將剴剴交給居家保母照顧?兒福聯盟如何篩選與考核居家保母?雙方屬雇傭或承攬關係?
六、兒福聯盟的財務機制是否健全?把剴剴帶走並交給居家保母照顧,兒福聯盟有無財務利益,甚至可因此獲利?
七、從生母簽署出養合約到剴剴受虐致死,相關政府單位提供了哪些監督與協助?
上述問題才是這起不幸事件的關鍵。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我沒看到媒體有相關的檢討。兒福聯盟的運作有嚴重的系統性缺失,甚至藏污納垢。若無系統性的檢討,類似事件會繼續發生。
從剴剴受虐致死的事件,我們可清楚看到東西文化的差異。因為這樣的文化差異,東方社會強調對人的處罰,西方社會則強調制度的改革。問題是,對人的處罰只能發洩怒氣。只要制度的缺失仍然存在,類似的不幸事件會繼續發生。
這是我對虐童致死案的看法。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