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宏經檢察官訊問後釋放,結束長達6834天的羈押。(圖片摘自冤獄平反協會)
據媒體報導,發生在19年前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因台南高分檢署發現死刑犯謝志宏曾在警詢時寫下否認犯案的「行蹤交代稿」,偵審卷宗卻獨缺這份關鍵的否認犯案供述,謝志宏的承認犯案自白又缺少影音紀錄佐證,故而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於3月15日裁准再審,停止刑罰執行,同日下午5時,謝志宏經檢察官訊問後釋放,結束長達6834天的羈押。
警方隱匿關鍵證據,可能有2種結果,若是隱匿不利被告的證據,有故出人罪放水之嫌;若是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致陷被告不利,其效果與故意栽贓嫁禍無異,亦有故入人罪構陷之嫌,警方在謝志宏案的隱匿關鍵證據作為,若謝志宏經再審改判無罪定讞,顯然即是後者。
筆者認為,針對警方違法辦案作為(不論是刑求逼供、栽贓構陷,或是隱匿湮滅證據),若不依情節輕重進行行政或刑事究責,不止警方違法辦案衍生的弊案(甚至冤案)不可能弊絕風清,維護公平正義與保障人權的法制再健全,也將流於口號空談。
謝志宏案,台南高分院目前只是裁准再審程序,尚未再審判決無罪,但是,與106年11月再審改判無罪的鄭性澤殺警案相比,至少有2處雷同值得注意:其一,2案均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再審之訴的自我糾正案,值得肯定;其二,2案均是因警方隱匿有利被告的關鍵證據,才使被告被判處死刑定讞,可是,檢察機關既然提起再審之訴,卻均未詳查警方是否有輕罪重辦(甚至故意構陷)之意圖?是否涉及隱匿刑事證據罪?警方高層更無行政究責,殊嫌為德不卒。
其實,鄭性澤與謝志宏2案,都是因被判處死刑定讞差點被槍決,才備受矚目而已,類似警方隱匿有利被告關鍵證據的典型案例,至少還有22年前案發的吳明慶殺警案。
吳明慶於一、二審曾7次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指正,更六審才獲改判無期徒刑,「七死一生」審判過程,其侵害被告人權、驚心動魄程度,較之鄭、謝2案,不遑多讓。筆者認為,鄭性澤的含冤11年,謝志宏的6834天牢獄之災,與吳明慶案歷經「七死一生」的「往死裡辦」偵審訟累,這些冤案弊端為什麼會一再發生?檢警罔顧重大刑案被告的訴訟人權,對於檢警違法辦案「犯行」,毫無究責、抑制作為,顯然難辭其咎。
從案發順序看,吳明慶殺警案於86年初發生,顯然最早。吳明慶是逃兵通緝犯,他與現役軍人潘世昌先強盜一輛計程車,共同駕車衝撞共乘機車的警員劉能源、潘進全,再開槍射擊警員呂進全成植物人。潘世昌因是現役軍人,88年間即經軍法判死刑定讞,並執行槍決完畢,吳明慶的司法審判,卻陷入6次更審纏訟。
吳明慶自一、二審,迄更五審,曾7次被判處死刑,直到91年9月,最高法院審判長紀俊乾第6次發回更審時,首度具體要求高院查明一項警方隱匿的有利被告證據之後,全案才急轉直下。原來是一名刑事警察局警官扣留一份計程車司機踏墊上的血跡DNA鑑定報告,作為學術研究案例,自始即未提出呈庭,律師、檢察官及歷審法官都不知有這份鑑定報告,這才使得吳明慶7度被判處死刑,後來,因研究報告發表,才使這名警官的隱匿刑事證據「犯行」曝光,經高院更六審法官命警方呈送附卷,吳明慶才獲改判無期徒刑。
這份血跡DNA鑑定報告結果,證實是潘世昌駕駛計程車,並開槍射擊警員呂進全,沾染呂進全的血跡之後進入車內,留血跡在司機踏墊上,當時吳明慶是坐在右後座,並未靠近呂進全的倒臥處。也就是說,開車撞警察、開槍打警察的,都是潘世昌,因此,高院更六審審判長張連財認為,吳、潘兩人雖是共同正犯,但是,吳明慶犯行情節顯然較輕,罪不至死。
最高法院審判長紀俊乾於92年5月自為判決吳明慶無期徒刑定讞之後,曾很感慨的說:「警方隱匿關鍵證據,拿去做學術研究案例,叫法官如何正確判決?」
紀庭長的感慨是針對妥適審判觀點而發,筆者認為,不止隱匿關鍵證據的警官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當年的偵查、起訴檢察官,也應負偵查蒐證草率怠職之責,連高院更六審的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都有怠職之嫌。
「警方隱匿關鍵證據」─血跡DNA鑑定報告─的事證,在高院更六審的調查、辯論、審判過程中,都是吳明慶律師的辯護焦點,卷證昭昭可查,到庭執行職務的檢察官豈可呆若木雞視若無睹?豈可睜一眼閉一眼,毫無依職權主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遑論也未函請刑事警察局追究這名警官的行政責任了。
正因為「檢警一家親」的長年曲予迴護、縱容積習,檢警均不會為了「濫人被告」的訴訟人權,去追究「自己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警方的隱匿關鍵證據「犯行」才會積年不改,日積月累,積習終成弊端,致命的死刑冤案出現了。89年6月間出現的謝志宏殺人案,91年1月出現的鄭性澤殺警案,其結果不止是「七死一生」而已,而是「死刑定讞」。
在謝志宏一案中,據台南高分檢指出,警方隱匿的關鍵證據是:謝志宏在歸仁警分局寫下的「行蹤報告」,這份資料當時沒交給院檢,保留在歸仁分局,自白內容表示未參與殺人,但過了3、4個小時,謝志宏在警詢自白中,供承性侵殺害被害人。
正是這份隱匿在歸仁分局19年不曾曝光的謝志宏手稿檔案,讓台南歸仁雙屍案翻盤了。
謝志宏這份手稿,是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峰於去年8月在歸仁分局找出來的,一直夾在警方專案會議卷宗內,上面並沒有謝志宏的簽名,但謝志宏的字跡很特別,檢察官一看就知是謝的親筆,法官也認同這份自白的重要性,認定是新據證。
據媒體報導,警方稱手稿沒簽名,所以才未隨案檢附給院檢。謝志宏的律師涂欣成說,這份手稿謝志宏曾提過,但律師無法調出來,謝志宏曾說,當時警方要他寫自白,寫了好幾份警方都「不滿意」,警方至今還保留這份「不滿意」的自白。
可是,究竟是誰(或誰決定)隱匿這份有利被告的關鍵證據?這僅是警方辦案的陋習而已嗎?證據要送多少送多少,警政內部缺乏內控究責機制,檢察官究竟是有心無力管不了,還是怠忽職守懶得管?若是前者,「檢察官是偵查主體」這種名不符實的法制虛名,乾脆廢掉算了,若是後者,筆者認為,負責偵查起訴的檢察官即應負草率怠職之責。
再看鄭性澤殺警案,警方隱匿的關鍵證據是命案現場的蒐證錄影帶,鄭性澤是否開槍殺警?命案現場的跡證蒐集及原始的現場錄影或照片,是現場重建的最關鍵證據,可是,警方不僅隱匿現場蒐證錄影帶,甚至公然說謊。
在為鄭性澤爭取再審平反時,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在卷宗中發現一張現場蒐證照片,警方拿著攝影機拍攝,但是,卷宗內卻找不到此一現場蒐證錄影帶。立委尤美女函詢警政署,警政署回覆「當時並沒有拍攝」,但是,律師團到找91年的警詢錄影帶,其中,員警明白表示:「全部都有錄影」,馬上打臉警政署。
一件震驚社會的殺警案,命案現場竟然沒有蒐證錄影帶,已是不可思議、駭人聽聞,警政署竟然還公然說謊,這種「警政一條鞭」作為,難怪冤案弊端層出不窮?
最後,筆者要強調的是,諸如吳明慶、鄭性澤、謝志宏等案所暴露出來的檢警辦案陋習,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妥適性,甚至滋生侵犯人權的冤案弊端,不能只因「人命關天」,被告的哀號聲較大,才備受矚目,其他的輕罪重辦,甚至微罪冤案不知凡幾,恐怕這才是平反謝志宏之後進一步司法改革的課題─司法改革的重心,不應只著眼在法院、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包括調調查員、警察均在內)的偵查蒐證品質與人權法治素養,也應列入司法改革的核心,畢竟,沒有堅實、精緻的偵查蒐證,妥適公正的司法審判只是海市蜃樓,可望不可及的。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