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要負責推動修法。但另一方面,司法院大法官又可以審查訴訟法是否違憲,因此有了角色錯亂的問題。(攝影:張哲偉)
最近有好幾件事情,都慢慢凸顯司法院定位的問題。司法院同時有兩種身分:憲法「審判」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
一方面,司法院的15個大法官負責釋憲案的審理,將來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後,更可以對每一個裁判進行憲法審查。另一方面,司法院掌有法官人事權、還負責許多程序法,像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比如,最近最熱鬧的法案:國民法官法,也正是司法院所負責的。
但這樣的整合性角色,卻會讓司法院出現很多感覺卡卡的地方。
比如說,司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要負責推動修法。但另一方面,司法院大法官又可以審查訴訟法是否違憲。在15個大法官中,有兩個人同時扮演了大法官跟行政首長角色,他們就是正副院長。
通姦釋憲案中,林孟皇法官就提出類似的問題,言詞辯論時,大法官找來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但刑事廳的頂頭上司不正是司法院正副院長嗎?這樣他們的意見代表誰的?後來,書記處發布新聞稿,指向前一次出現這樣爭議的737號偵查中羈押程序閱卷權時,當時大法官曾經決議,這種情況業務廳的意見並不呈給正副院長,只到秘書長。
又比如最近呂太郎大法官到總統府的爭議,呂大法官前往總統府的行為是否妥當,暫且不論。但司法行政機關要負責推動修法,身為CEO角色的秘書長,通常也是法官擔任,勢必要跟行政、立法不斷來回溝通。更不用說,這些各廳處實際推動修法的調辦事法官。可以說司法院根本無法避免和行政、立法權接觸。
所以這該怎麼辦呢?
比較好的方式,其實是司法院不要再負擔推動法案的工作,這件事情交給法務部。問題是,法務部承政治部門之意志,提出的法案,常讓人不敢恭維。今年初的刑事大法庭的第一案:車手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後,也會構成組織犯罪條例之罪,是不是不論輕重,一定宣告強制工作三年?
言詞辯論時,最高檢察署的代表蔡宗熙檢察官,請大法庭能好人做到底,如果採取不用強制工作的見解時,指點對確定案件如何執行的明路時,審判長洪昌宏反而拜託蔡宗熙檢察官,請法務部趕快去修法,現在做了陷阱給法官跳。
但無論如何,依照現在的情況,司法院角色錯亂的問題,相信將來會不斷的反覆出現爭議。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