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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及妻孥條款」可追出貪贓枉法的立委嗎

黃錦嵐 2020年08月21日 07:00:00
檢調若祭出「罪及妻孥條款」來曉諭趙正宇、廖國棟、蘇震清、陳超明等人,或許可以有「限度的清算」、甚至不深究窮追妻子兒女名下資產方式,來換取這些立委被告的「認罪協商」。(攝影:陳愷巨)

檢調若祭出「罪及妻孥條款」來曉諭趙正宇、廖國棟、蘇震清、陳超明等人,或許可以有「限度的清算」、甚至不深究窮追妻子兒女名下資產方式,來換取這些立委被告的「認罪協商」。(攝影:陳愷巨)

自從檢調大舉偵辦6名立委集體貪污案之後,立委貪污收賄案所衍生的法律爭議,亦成為媒體矚目焦點。例如,最高法院院長吳燦8月14日召開辯論庭,針對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在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案,辯論「本案是否應適用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嚴格限制檢察官的上訴要件?」,這不僅是程序性法理爭議,也是黃健庭是否成立貪污罪的關鍵。假若吳燦採信檢察官的上訴主張,則黃健庭於一審、更一審均獲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貪污案部分,即很可能「敗部復活」發回高院更審,黃健庭改判貪污有罪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假若吳燦採信黃健庭辯護律師的主張,則黃健庭被訴貪污部份幾可確定將無罪定讞。

 

不過,黃健庭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判中,而且所涉的法律問題不僅止於速審法的適用爭議而已,因此,筆者不便揣測審判結果。以下,筆者擬針對「罪及妻孥」的追贓肅貪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0條第2項─的偵審實務,例如:偵查中,是否已經成了檢調合法的「威脅利誘」貪污嫌犯「認罪協商」的利器?審判中,是否會因承審法官的離譜誤解而形同具文?提出幾點評述意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是民國98年4月22日增訂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第10條2項,是同時修訂的沒收「擬制貪污犯罪所得」之「罪及妻孥條款」─「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政策,是個兩面刃,從維護社會正義點看,依「罪及妻孥條款」追贓,若澈底執行,確是能夠澈底剝奪貪污犯不法利得,且能杜絕犯罪誘因的追贓肅貪利刃;但從保障人權觀點看,卻是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緘默權之嫌,若運用不當或濫用了,十分容易流於「威脅利誘」而有違憲之虞,也可以成為「抄家滅族」的利刃。檢調能否妥適運用「罪及妻孥條款」,確是一門精巧的藝術,也是考驗檢調人權理念的磨刀石。

 

「是否違憲問題?」筆者不敢置喙,不過,「罪及妻孥條款」追贓肅貪法條的偵審實務運作,倒可評述一二。

 

壹:偵查中,「罪及妻孥條款」可以成為檢調追贓肅貪的利器

 

在貪污案的偵審案例中,常見的場景是:檢調在搜索過程中,常查扣到鉅額的疑似賄款,例如,檢調偵辦6名立委集體貪污案時,在立委趙正宇住處搜出疑似賄款920萬元現金,在立委廖國棟的銀行帳戶也查出疑似賄款800多萬元,立委徐永明亦疑被搜出300萬元可疑資金,這些現金、存款是否為貪污收賄的贓款?若是,究竟是哪一件收賄案的「對價贓款」?檢調要嚴格證明確實很難,即使策動行、收賄的「白手套」轉為污點證人,要論處立委貪污罪刑的難度還是很高的。

 

不過,檢調若祭出「罪及妻孥條款」來曉諭趙正宇、廖國棟、蘇震清、陳超明等人,或許可以有「限度的清算」、甚至不深究窮追妻子兒女名下資產方式,來換取這些立委被告的「認罪協商」─適度的交贓、交案,亦即,假若這些涉案立委不合作,檢調可以窮追清算其妻子兒女的資產,屆時,不知道還會再查抄出多少不明來源的資產來?這些資產究竟有多少是被告「借妻子兒女之名」登記(或存款)的?委實難說。

 

況且,眾所周知的,會拿錢喬事的立委,絕對不會只是偶一為之,誰也禁不起「抄家滅族式」的追查清算家產!兩害相權取其輕,在檢調「軟硬兼施」曉諭下,涉案立委(尤其是被羈押禁見的立委)態度軟化,是可以預期的。

 

會拿錢喬事的立委,絕對不會只是偶一為之,誰也禁不起「抄家滅族式」的追查清算家產!(攝影:陳愷巨)

 

或許,正因為檢調擁有「罪及妻孥條款」這件「合法利器」,使檢調偵辦重大貪污案時有了相當大的彈性迴旋空間。審判實務所見,在諸多貪污收賄、圖利或利用職務詐財的案例中,「抄家滅族式」的追查不明來源財產之極端作法,是極其罕見的,即使是鄉鎮市長的連續收賄案,例如,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收受工程回扣103次,還有,被公懲會認定「無案不貪」的前員林鎮長吳宗憲貪污收賄案,檢調在追查回扣贓款之外,即均未啟動「罪及妻孥條款」窮追猛打;其偵查幕後,或許多少都有檢調巧妙運用這件「合法利器」的影子。

 

這次檢調偵辦6名立委的貪污收賄案,據媒體報導,檢調所查扣的疑似贓款或查出的疑似贓款金流,相當有限,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或許只是「前金」,或許是另案收賄贓款,因檢調的偵辦行動仍在鴨子划水,筆者無法臆測,但據媒體報導,檢調已經策動行、收賄的「白手套」轉為污點證人(例如鄧克明),檢調是否已經根據「白手套」的指證啟動「罪及妻孥條款」,正在窮追清算這些涉案立委及其妻子兒女的可疑資產?甚至追查其他的「案外案」,或僅是補強證據鞏固既有已知的收賄案情,均有待觀察。

 

貳:審判中,「罪及妻孥條款」也可以因承審法官的離譜誤解而形同具文

 

或許「罪及妻孥條款」在偵查中已經成了檢調合法的「威脅利誘」貪污嫌犯「認罪協商」的利器,抑或許這項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原本就只是為了解決查扣到疑似贓款,卻查無「對價公務行為」,而陷入發還不宜、沒收無據的兩難窘境,只是輔助肅貪條款,故在審判中,常被忽略,甚少看到法官援引這項條款沒收被告妻子兒女名下的資產,甚至,連被告本身名下的不明來源資產,也不乏因法官的離譜誤認立法本旨而形同具文之「放水」案例,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惠光霞於去年10月判決高雄市高階警官林振宏連續收受電玩業者賄賂案,即是明顯的案例。

 

林振宏貪污收賄案,可說是檢調窮追詳查不明來源資產的成功案例。據高雄地院一審的認定,林振宏長年違背職務收賄的金額是572萬元,名下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即擬制犯罪所得)合計1578萬2082元,一審判決宣告兩部份均沒收,但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惠光霞卻認定,被告的犯罪所得如已明確認定,即不生視為犯罪所得擴大沒收問題,而僅沒收572萬元賄款,並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沒收1578萬2082元的不明來源資產。

 

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今年7月23日維持林振宏貪污罪刑定讞,但撤銷犯罪所得沒收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徐昌錦在判決書中明文指斥惠光霞的判決違誤是「無異使該規定(即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形同具文,且與立法宗旨相悖。」

 

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的指摘用詞不算嚴峻,只是依立法本旨指摘惠光霞的審判謬誤而已,筆者則認為,惠光霞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理解,不僅不如一審法官,甚至,她大筆一揮,即使重判16年有期徒刑定讞的貪污犯豁免了1578萬2082元的財產沒收責任,真是好大的手筆!這種離譜判決若不是「放水」,那什麼樣的判決才算是「放水」?

 

餘論:惠光霞曾調兩度最高法院審判,論證為何還這麼離譜?

 

寫完本文之後,忍不住對惠光霞的離譜裁判品質再說一點旁論。

 

惠光霞是法訓所第18期(70年)結業,偵審資歷已逾39年,是十分資深的刑事法官,她不僅曾任最高法院法官,甚至還兩度調任(於90年1月至93年9月,100年11月至103年8月),103年8月再度回任高雄高分院庭長迄今。

 

另外,惠光霞的審判品質堪慮,也是司法界眾所周知的。例如,她在最高法院期間,即曾向同期法官訴說她的庭長陳世雄(亦是18期,已退休)審稿太嚴格,她擬的裁判初稿不是被改得體無完膚,就是常被退稿重寫,或許訴說次數多了,惠光霞「哭訴」之說,不脛而走。

 

筆者十分不解:一名曾兩度調任最高法院法官,其裁判品質為何還會這麼離譜?對於施行已逾10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本旨,竟然還如此的生疏,掉隊落伍的程度,甚至比一審法官還不如,司法院的人事調遷實務,真是匪夷所思!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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