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7日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明定政黨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圖為曾涉共諜案的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楊約翰攝)
內政部27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共翻修16條條文,除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罰鍰,也包括政黨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經判決確定後,得廢止政黨備案等。
內政部27日公布將翻修黨政法共16條條文,此次修法重點在於透過連帶處分,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的責任,像是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且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亦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如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對政黨開罰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至100萬元罰鍰。
此外,為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此次修法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考量到政黨負責人是政黨的關鍵職務,也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罪名,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同時,也將政黨負責人的年齡下限由20歲提高為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的年齡下限。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指出,此次草案明令,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若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在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可以廢止政黨的備案,以達到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內政部表示,為杜絕空殼政黨,這次草案也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亦明確規範只要黨員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
針對政黨領取的補助金,也新增要求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另外,為避免謀利,修法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12名「反送中」港青擬偷渡台灣遭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