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那些大法官告訴立法院不能做的事

陳嘉宏 2024年02月19日 07:02:00
三個解釋文背後的立法院「擴權史」,其實就是20年前那段政黨惡鬥的「違憲史」;透過解釋文,大法官苦口婆心地指點迷津,告訴立法院能做與不能做的事。(攝影:張哲偉)

三個解釋文背後的立法院「擴權史」,其實就是20年前那段政黨惡鬥的「違憲史」;透過解釋文,大法官苦口婆心地指點迷津,告訴立法院能做與不能做的事。(攝影:張哲偉)

英國是個內閣制國家,篤信國會主權,因此有所謂:「除了不能將女人變男人或男人變女人,英國國會無所不能」的說法。這句話曾經深刻地影響台灣政壇,認為立法院可以做任何它想做的事。只是,台灣並不是內閣制,從沒有國會主權的傳統,加上30年前修憲時引進了總統直選機制,使得憲體出現了徹底的偏移;所以當國會以為它可以為所欲為時,總會發生憲政災難,本世紀初陳水扁少數執政之時就出現了好幾次。

 

暌違8年,國民黨好不容易成為國會最大黨,茲列舉當年大法官會議(現稱為憲法法庭)曾經對立法院的幾點諄諄告誡,提醒這屆立法院別再度腦充血秀過頭,成為「違憲急先鋒」,傷人又傷己。

 

第一是「釋字第520號解釋文」:2000年陳水扁執政後宣布停建核四,引發軒然大波,在野黨認為陳水扁失信,提案罷免總統並彈劾行政院,在政壇陷入僵局之際,行政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最後在著名的520號解釋文說道:「核四停建屬於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亦有聽取的義務。」行政院未事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而片面宣布停建核四,與憲法規定不符;「(立法院)未依其行使職權之程序通知有關首長到院報告,而採取杯葛手段,亦非維護憲政運作正常處置之道。」釋憲文先將兩邊各打50大板。

 

接著,大法官又說:行政院有其民意基礎,立法院亦有其民意基礎,兩院並無優劣,「故兩機關發生衝突時,應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衝突,如協商不成,應透過憲法所提供解決僵局之機制。」什麼叫「解決僵局之機制」,就是由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核四停建最後以復工收場,許多人因此曲解520號釋憲文,表示這宣示國會主權,是立法院的勝利,但並非事實。因為當時立法院不願倒閣卻又不允核四停工,行政院在背負鉅額違約金的情況下,只好透過兩院院長協商達成核四復工協議,並同時由立法院收回總統罷免案,雙方各退一步,共同承擔政治責任。這並非行政院在釋憲案中的失敗,當然更不意味行政院必須毫無條件地遵守立法院的多數決議。

 

第二是「釋字第585、633及729號解釋文」:緣於立法院2004年三讀「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賦予真調會擁有司法偵查權(移轉管轄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起訴權(調查結果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可提再審權(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之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此案經585號釋憲文宣告多數條文違憲。

 

大法官雖然在585釋憲文裡明確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的權力,不過經585、633及729號解釋文陸續補充,所謂國會調查權其實是以「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為限。而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國會調查權不得侵害司法審判調查權、監察院之調查權、甚至是行政機關(尤其是獨立機關)之行政監督等權力,其範圍與侷限非常清楚。

 

當年的《真調會條例》就是在國會裡創設一個「準司法權」,是以監督制衡為名,行國會擴權之實。現在的國民黨黨鞭傅崑萁還沒開議就嚷嚷要成立「國會特偵組」,還宣稱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會首長」,其實就是讓真調會借屍還魂。如此擴權惡搞是否再度違憲?已經無庸贅言。

 

第三是「釋字第613號解釋文」:緣於立法院在野黨團於2005年強行通過《NCC組織法》,由各黨依立法院政黨比例推薦NCC委員,不過執政的民進黨團認為此案侵犯行政權核心,再度提出釋憲。2006年7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613號指出:「(該法)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政黨比例制)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又再次宣告立法院違憲。

 

儘管釋憲文就攤在那裡,但如今「戰鬥藍」趙少康繼續倡議要以政黨比例來組成NCC。這樣的機心並不是基於公平,而是想囊括今年七月屆滿的4席NCC委員提名權,藉以完全控制NCC。但從司法審查的角度來看,這是再次侵犯行政權核心,紊亂責任政治。

 

三個解釋文的背後代表一次次立法院「擴權史」,但其實也是20年前那段少數政府政黨惡鬥的「違憲史」。520號釋憲文明白告訴立法院,你的背後有民意,人家行政院與總統的背後也有民意,既然是權力分立,就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更沒有國會主權這件事。585號釋憲文告訴立法院,國會調查權有時而盡,別以為這是可以到處亂砍的尚方寶劍,否則立刻有違憲之虞。613號釋憲文告訴立法院,「政黨比例」不要亂用,每個憲政機關都有其職權核心,逾越這個核心,即使三讀通過的法律也會違憲。

 

要求立法院徹底瞭解這三個解釋文可能有些難度,畢竟整個國民黨連立法院會期從二月一日就已經開始了都不知道,直到前兩天還追著立法院方要召開立法院臨時會。不過,上述三個重要的釋憲文畢竟是白紙黑字的大法官訓令,只要看得懂中文的政客,都應該知所收斂,至少別貽笑大方。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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